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僵尸牛肉”案件。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直接負責人王某、蔡某為獲取巨額利潤,將多達12噸已過期的牛肉生產標示篡改,以次充好進行銷售。最終,該貿易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某和蔡某分獲5年、2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某、蔡某及郭某共同出資設立以生產銷售冷鮮冷凍肉及肉制品為主營業(yè)務的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郭某為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蔡某分別任總經(jīng)理和副總經(jīng)理,公司的日常管理、生產銷售均由兩人分工負責。
2012年開始,該公司將經(jīng)營過程中囤積的過期冷凍牛肉篡改生產日期及產地標簽后,通過該公司在超市設立的專柜進行銷售,還有一些摻雜在牛肉禮盒中通過某網(wǎng)站進行銷售牟利。
2014年7月22日,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公司倉庫內的過期冷凍牛肉予以查扣,共查獲過期冷凍牛肉12447公斤,價值68.2萬余元。事發(fā)后,王某、蔡某聞風逃匿。一周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蔡某后主動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和蔡某身為涉案公司直接負責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遂對該公司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50萬元;對王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蔡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一審判決之后,王某以“無銷售故意”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稱自己并未銷售過期牛肉,而是打算將被查獲的過期牛肉銷毀或是轉入動物飼料,且原判決認定的過期牛肉數(shù)量和貨值有誤。
上海市一中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王某到案后對其指使員工更改過期牛肉的生產日期和產地標簽,并將生產日期改為發(fā)貨當天或前一天,以及將過期牛肉摻雜在牛肉禮盒內以及在超市設立的專柜進行銷售的事實供認不諱。其提出的“打算將過期牛肉銷毀或轉為動物飼料”的辯稱,沒有事實和證據(jù)支持。一審法院認定過期牛肉的數(shù)量和貨值依法有據(jù),應予確認。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王某、蔡某以及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公司應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兩人應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鑒于王某、蔡某屬于犯罪未遂,以及具有初犯、偶犯、主動投案、如實坦白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對兩人分別從輕、減輕處罰,量刑依法有據(jù),罰當其罪。
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