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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食品安全,個案公正比宣示嚴懲更重要

   2011-05-30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979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guān)職務(wù)犯罪。對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5月29日《西安晚報》)

    筆者以為,這一新聞的關(guān)注點不在"嚴懲"或"死刑",而在"再次發(fā)出通知"."再次"的上一次發(fā)生在2010年9月。其時,最高法院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guān)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

    上份"通知"最引人注目之處,就在于它要求"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審慎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輕判;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相關(guān)職務(wù)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guān)的職務(wù)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比照來看,"再次發(fā)出"的通知并無多少新意。食品安全危機事件頻發(fā),法院欲從刑事裁判職能的角度,主動參與社會治理,其本意是好的。

    但也要看到,法院的天職是依法裁判,不管強不強調(diào),刑法它就在那里,不增不減;不管發(fā)不發(fā)通知,案子也就在那里,不多不少。刑法中共有450條罪名,每一個罪都有其社會危害性,也都有各自的刑事責任--刑罰相對于其他責任承擔方式,都可謂之為"嚴".顯然,不可能每一個罪都這樣三令五申來宣示"嚴懲".

    對司法機關(guān)而言,與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如影相隨的職務(wù)犯罪,能否進入刑事司法領(lǐng)域并讓責任人罪刑相當,才是最大的考驗。

    食品安全危機中的職務(wù)犯罪此前之所以失之于查處,失之于嚴懲,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在于地方利益的阻礙。最高法院的"通知"自上而下發(fā)送,等于是為基層法院抗拒來自地方干涉辦案的壓力,提供了一件有利的武器。雖然依法裁判是法官的底線倫理,但要守護這個底線并不容易。借助于來自最高法院的文件支援,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嚴懲食品安全犯罪上,至少底氣更足了。

    有了順應(yīng)民意的法律,又有了三令五申的"進一步加大力度",還不能完全取信于民,"不看廣告看療效",法院還得用一宗宗鮮活的個案來樹立司法的公信與權(quán)威。對于法官們來說,在沒有壓力或壓力較小的情況下,嚴懲并不難做到。難的是當壓力齊聚過來時,如何進行有效抵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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