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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5號(關于發(fā)布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4-12-02 海關總署7130
  根據(jù)《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1號公布)的規(guī)定,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見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計稅價格表》(以下簡稱《計稅價格表》,見附件2),現(xiàn)予以發(fā)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境的行李物品、寄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適用本公告。
 
  二、進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則分類:
 
 ?。ㄒ唬斗诸惐怼芬蚜忻奈锲?,歸入其列名類別;
 
 ?。ǘ斗诸惐怼肺戳忻奈锲罚雌渲饕δ埽ɑ蛴猛荆w入相應類別;
 
 ?。ㄈ┎荒馨凑丈鲜鲈瓌t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
 
  三、進境物品的計稅價格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ㄒ唬┻M境物品的計稅價格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確定。海關認為必要時,進境物品的納稅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進境物品相關的反映真實交易價格的購物憑證或資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關可以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購物憑證或資料,依法審核確定應稅物品計稅價格;
 
 ?。ǘ┖jP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存疑或無法確定,或者進境物品無實際購買價格的,海關依次使用以下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1.《計稅價格表》列明的計稅價格,但海關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價格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計稅價格,優(yōu)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市場零售價格。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2016年第25號、2018年第140號和2019年第6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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