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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無證書添加輔酶Q10 昆明市民狀告健之佳藥房

   2016-08-25 都市時報6010
核心提示:  輔酶Q10是一種脂溶性抗氧化劑,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延緩衰老等功能。但我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定,輔酶Q10只能用于保健品
  輔酶Q10是一種脂溶性抗氧化劑,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延緩衰老等功能。但我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定,輔酶Q10只能用于保健品,且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50mg。不久前,市民李先生在云南健之佳連鎖健康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之佳藥房)購買了36瓶美國進口的“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事后,他發(fā)現(xiàn)軟膠囊并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即屬于普通食品,卻添加了輔酶Q10。李先生將健之佳藥房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其購買膠囊的貨款及10倍賠償。昨日,盤龍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起訴

  要求退還貨款并索10倍賠償
 
  6月30日,李先生在健之佳藥房購買了幾瓶美國進口的“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購買時發(fā)現(xiàn)該產(chǎn)品配料中添加有輔酶Q10。健之佳銷售員告訴他,輔酶Q10含量為每粒60mg,對人體很好。
 
  聽到店員說“身體有益”,次日,李先生再次到健之佳購買了一批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兩次購買共計36瓶。
 
  “購買膠囊后,我查詢才知道,早在2009年國家食藥監(jiān)局發(fā)布的文件里就明確規(guī)定,輔酶Q10只能用于保健食品,而且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50mg。”李先生說,但健之佳藥房銷售“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并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屬于普通食品,屬于違法添加了只能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輔酶Q10,且輔酶Q10含量超標。
 
  李先生認為,健之佳藥房的銷售行為應(yīng)該視為,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銷售,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7月13日,李先生將健之佳藥房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因購買涉案食品所支付的貨款10147.2元,并依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進行10倍賠償,即101472元。

  辯論

  被告稱原告有惡意索賠的可能
 
  庭審中,健之佳藥房代理律師辯稱,本案涉訴食品的輔酶Q10并非人為添加,而是來源于原料茄子粉中的天然含有成分,他們有公證機構(gòu)的證明予以證明。
 
  “輔酶Q10的來源,一種是天然存在于蔬菜中,一種是化工方法提煉制作,本案涉訴食品中并非為人為、單獨添加化學物質(zhì)的輔酶Q10,而是食品原料茄子粉本身就含有少量成分的輔酶Q10。茄子粉作為配料,就不可避免地將茄子中天然含有的輔酶Q10帶入了產(chǎn)品中。”健之佳藥房代理律師稱,因此,“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并未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同時,他們認為,“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是普通進口食品而非保健品,且該食品已經(jīng)依法取得檢驗檢疫衛(wèi)生證書,經(jīng)檢驗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雖然輔酶Q10被國家明令禁止將其單獨、人為添加于普通食品,但我國目前并沒有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禁止將含有輔酶Q10的茄子粉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李先生代律師則認為,“愛司盟亞麻籽油復合軟膠囊”屬于普通食品,卻添加了只能在保健食品中的輔酶Q10,且輔酶Q10含量超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同時,該律師提供了一份判決書顯示,去年底,健之佳藥房曾因輔酶Q10食品量超過規(guī)定限量,被法院判10倍賠償。
 
  對此,健之佳辯護律師認為,判決書中涉及產(chǎn)品與本案食品并非同一類型,因此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性。“李先生買完東西后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可見他購買涉案產(chǎn)品并不是生活需要,存在惡意利用司法資源進行索要賠償?shù)目赡堋?rdquo;健之佳的辯護律師說,健之佳并不存在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該案未當庭宣判。

  名詞解釋
 
  輔酶Q10是一種脂溶性抗氧化劑,能激活人體細胞和細胞能量的營養(yǎng),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增強抗氧化、延緩衰老和增強人體活力等功能,醫(yī)學上廣泛用于心血管系統(tǒng)疾病,國內(nèi)外廣泛將其用于營養(yǎng)保健品及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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