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wǎng)訊 “我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汾酒而觸犯法律構(gòu)成犯罪,我十分痛悔。在自愿接受懲處的同時,特向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公司和消費者表示誠摯的歉意,請求予以原諒。我保證今后絕對不再銷售任何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做一名誠信守法的公民。”近日,一則刊登在陜西報刊上的被告人公開致歉信,在當?shù)匾饛娏曳错憽?/div>
登報公開致歉的被告人武某,是府谷縣某紅酒會所的個體戶老板。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武某在府谷縣共銷售80箱青花瓷汾酒,價值14.5萬元,后經(jīng)鑒定,所售青花瓷汾酒均系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今年7月,陜西省府谷縣檢察院對被告人武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認為,武某為牟取不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檢察機關認為武某作為假酒的銷售者,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在省級以上媒體道歉,并承擔銷毀假酒的各類費用共計3700元。
武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認罪,同時對公益訴訟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亦無異議,表示積極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并與購買假酒的消費者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愿意賠償消費者18萬元。
日前,府谷縣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武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同時,武某須在省級以上媒體向購買、飲用過其銷售的假酒的消費者及生產(chǎn)廠家賠禮道歉,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銷毀假酒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