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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出臺意見: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2020-02-11 中國新聞網(wǎng)4900
  中新社北京2月10日電 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10日在北京聯(lián)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意見指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意見指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稱,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意見指出,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wǎng)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強調(diào),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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