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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核輻射區(qū)食品,被判十倍賠償!

   2023-09-01 共青城法院6060
  買了日本進口小餅干
 
  卻發(fā)現(xiàn)沒有中文標簽
 
  顧客懷疑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因此將商家訴至法院
 
  近日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依法審結了
 
  一起食品安全類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
 
  被告被判十倍懲罰性賠償
 
  今年4月
 
  小章(化名)在網上購買了
 
  三份共十八盒日本進口餅干
 
  收貨后
 
  小章發(fā)現(xiàn)買到的餅干沒有中文標簽
 
  經查驗顯示該產品產自日本埼玉縣
 
  小章通過網絡查詢后發(fā)現(xiàn)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1年曾發(fā)布公告
 
  埼玉縣被列為
 
  我國不準進口食品的日本地區(qū)
 
  且進口食品都應有中文標簽
 
  以及進口檢驗檢疫證明
 
  小章懷疑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后多次通過網購平臺找被告協(xié)商
 
  但被告均不予理會
 
  小章遂訴至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在其網店銷售的涉訴食品標簽中標明制造所在地為日本埼玉縣,另查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銷售來自日本核輻射區(qū)食品專項檢查的通知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管的公告》載明,禁止從日本福島縣、埼玉縣、東京都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網店購買涉訴食品,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義務。
 
  由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深,被告亦未提供證明涉訴產品檢驗檢疫合格或其他能夠證明涉訴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據。
 
  最終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
 
  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判處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

  每個人都是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者
 
  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銷售者要清楚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銷售也應誠信守法經營,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對網購食品的信任,更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提高警惕,增強維權意識。在發(fā)現(xià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注意保存好相關購物憑證,并妥善保管所購食品和外包裝的完好,防止毀損滅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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