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網(wǎng)

“銷售病死豬肉”獲刑 應成食品安全法治常態(tài)

   2011-06-01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10940

    5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首起危害食品安全案在蘇州虎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籍宋某、朱某因非法收購、屠宰、銷售病豬及死因不明的生豬,被法院認定為兩人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被告宋某、朱某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一年二個月。(5月31日《現(xiàn)代快報》)

    毋庸諱言,在當下,"生產、銷售病死豬肉"掀開的只是食品安全亂相的"冰山一角",如果此事擱在前些年,有關部門充其量罰款了事,告誡作用甚微。由于法制不健全、監(jiān)管不到位、商家自律意識差等原因,致使"收售病死豬肉"、"煉制出售地溝油"、"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質"等現(xiàn)象,幾乎成為了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的"頑癥".對公眾和商家"習以為常"的"賣病死豬肉"行為施以刑罰,意義深遠。

    一方面,這體現(xiàn)了對法律的尊重。其實,對"賣病死豬肉"的行為,在先前的《食品衛(wèi)生法》中也有懲治條款,因為該法強調了"對人造成的后果",所以讓一些"沒有形成可見后果"的食品安全案件打了法律的"擦邊球".而前不久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行為犯"的刑罰力度,彌補了這一法律缺憾。讓那些"慢性和隱性害人"的不法商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合乎民意,彰顯了法律尊嚴。

    另一方面,顛覆了商家"法不責眾"的觀念。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行業(yè)性塌陷"和"地域性沉淪",差不多每挖掘出一個害人的"潛規(guī)則",都會牽扯一個行業(yè)或一個地域。這樣,一些商家自覺、不自覺地進入一種認識誤區(qū),"反正大家都不照規(guī)矩做,出了問題大家共同扛著",在此思想支配下,不少商家在法律面前麻木不仁。將此類的"賣病死豬肉"行為治罪,是對不良商家"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的痛擊,更是對其"法不責眾"觀念和僥幸心理的有力矯正。

    當然,我們也得承認,任何再有意義、再經(jīng)典的個案,也難以承擔起救贖整個食品安全的重任。治理食品安全亂相,最根本的辦法,還是要使法治常態(tài)化,一是,始終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現(xiàn)象保持高壓態(tài)勢,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依法查糾,決不姑息縱容;二是,要將食品安全整治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可行措施,進行梳理,能立制的立制,可入法的入法,以法制進步推動食品安全工作上水平;三是,要建立各地食品安全刑案互通機制,擴大"入刑經(jīng)典案例"的輻射面和震撼力,進而"敲山震虎"、"殺一儆百",真正為公眾營造出一個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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