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食品配料中使用了一款醬料,屬于復合調味料(有國家標準GB 31644),添加量小于25%,根據GB 7718的4.1.3.13可不展開標識,請問其在食品標簽配料表中可否按如下幾種形式標識:1、直接標識“復合調味料”;2、標識“醬料名(復合調味料)”;3、標識“醬料名+復合調味料”。盼解答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二十六條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第(一)款,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此回復僅作政務咨詢使用,不作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依據材料,具體事件處理應當由屬地管轄單位根據查明的事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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