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后果會這么嚴(yán)重,就不敢做了。"徐某在得知自己因生產(chǎn)銷售假冒"金龍魚"食用油而被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62萬元的罰金后感慨。日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這起銷售假冒"金龍魚"食用油案作出一審宣判,同時判處糧油商店店主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半,并處罰金60萬元。糧油商店3名店員也分別領(lǐng)刑。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從黃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假冒"金龍魚"食用油,將價值約97.8萬元的假油賣給被告人潘某開的兩家糧油商行。后徐某從2011年8月開始自產(chǎn)自銷"金龍魚"食用油,至同年10月,共將價值14萬多元假油賣給潘某;將價值6萬多元假油賣給伍某(另作處理)。(見習(xí)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林曄晗 黃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