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平 通訊員/李世寅 郤海英)將工業(yè)用燒堿和雙氧水兌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后將制作好的牛筋銷往麻辣燙店,獲取非法利潤。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馮某燕(女,湖南人,初中文化)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對被告人馮某燕的違法所得1.3萬元,予以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始,被告人馮某燕在其居住的中山市東升鎮(zhèn)住處經(jīng)營無證食品加工點,明知工業(yè)用燒堿(氫氧化鈉)和雙氧水(過氧化氫)對人體有害,為了增加水發(fā)牛筋體積和提高色澤度,將工業(yè)用燒堿和雙氧水兌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后將制作好的牛筋銷往中山市小欖鎮(zhèn)、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容桂鎮(zhèn)、大良鎮(zhèn)等地麻辣燙店,獲取非法利潤。至2012年5月,被告人馮某燕共銷售通過上述方法制作的牛筋約5000公斤,從中獲利約人民幣1.3萬元。
2012年5月28日下午3時30分許,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抓獲被告人馮某燕,當場繳獲牛筋1819.34公斤、工業(yè)用燒堿25公斤及雙氧水30公斤。
馮某燕供稱,知道添加的氫氧化鈉、雙氧水是不能直接食用的,對身體有害,但其認為通過漂洗能將危害降低,所以不認為牛筋有毒有害,平時她都吃自己加工的牛筋,感覺沒有什么不良反應(yīng),所以才敢把牛筋賣出去。"我非常后悔,為了增加水發(fā)牛筋體積和提高色澤度,才添加這些材料,為自己的無知而觸犯了法律感到后悔。"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燕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依法懲處。被告人馮某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馮某燕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二、被告人馮某燕的違法所得1.3萬元,予以追繳;繳獲的牛筋1819.34公斤、氫氧化鈉25公斤及雙氧水30公斤等物予以銷毀,由扣押的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