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噸工業(yè)鹽竟"變身"食鹽
一窩點老板非法加工儲運銷售假冒加碘食鹽,獲刑3年,罰金2萬
記者昨日從市開發(fā)區(qū)法院獲悉,該院對一宗涉及加工、銷售假冒39.6噸食鹽的非法經營案進行了審理,被告人梁某琨因未取得食鹽專營許可而非法加工、儲運、銷售假冒加碘食鹽39.6噸,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2011年3月份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琨在未取得鹽務部門任何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租用開發(fā)區(qū)龍潮村某地作為食鹽加工窩點,用工業(yè)鹽加工成小包裝的假冒加碘精制鹽、假冒加碘自然晶鹽,然后銷往市區(qū)、遂溪縣等地的酒店、副食店。2011年7月23日,梁某琨將假冒食鹽運往遂溪某酒家時被市鹽務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抓獲,并繳獲假冒加碘食鹽3噸。同日,公安機關和鹽務部門在梁某琨租用的加工窩點查獲各種假冒加碘食鹽25噸及封口包裝機2臺、外包裝袋356條、假冒粵鹽小包裝袋12300條。
后來又經查實,在2011年11月份,梁某琨又重新在赤坎經營假冒食鹽加工作坊,被公安機關及鹽務部門搗毀時,當場查獲各種假冒加碘食鹽11.6噸及包裝機1臺、手推車1臺、平板推車1臺、電動車2臺、假冒精制鹽小包裝袋5000個、假冒海水自然精鹽小包裝袋600個、空鹽袋378條(詳見本報3月27日04版報道)。經檢測,兩次被查獲的39.6噸假冒加碘食鹽的碘含量均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琨違反國家有關鹽業(yè)管理規(guī)定,未取得食鹽專營許可而非法加工、儲運、銷售假冒加碘食鹽39.6噸,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故作出梁某琨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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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