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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蚌政〔2014〕34號)

   2014-12-30 蚌埠市人民政府199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文號】 蚌政〔2014〕34號【發(fā)布日期】 2014-08-01【生效日期】【效力】【備注】 http://www.b
【發(fā)布單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蚌政〔2014〕34號
【發(fā)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bengbu.gov.cn/hzspggzcjd/article.jsp?articleId=357264859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經(jīng)研究決定,精簡調整一批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市直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保留45項、下放23項、轉變管理方式73項、暫免審批7項、凍結19項、取消1項,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保留6項、轉變管理方式10項、暫免審批1項、取消4項。
 
  各縣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要抓緊完成工作銜接,優(yōu)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承接到位;對轉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實現(xiàn)從行政審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動服務轉變;對暫免、凍結和取消的審批項目,要抓緊制定監(jiān)管辦法,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編辦、市監(jiān)察局、市法制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到位。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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