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技術監(jiān)督(標準計量、計量)局:
為了在我國試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我局于1991年9月10日發(fā)出《關于推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的通知》(技監(jiān)局發(fā)[1991]369號文)。為具體執(zhí)行該文件,現將《關于試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的有關程序》發(fā)給你們。從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凡在我國辦理OIML證書,均按此程序辦理。
附件:關于試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的有關程序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發(fā)送《關于試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 證書制度的有關程序》
第一條 為了在我國推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簡稱OIML)的證書制度,根據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通過的文件:“OIML計量器具證書制度”,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計量器具證書制度是指OIML的計量器具型式合格證書(簡稱OIML合格證書)的頒發(fā)、注冊和使用制度。這種證書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對通過試驗證明符合OIML國際建議(簡稱國際建議)要求的計量器具頒發(fā)的。
第三條 在我國,凡申請、頒發(fā)、注冊和使用OIML合格證書,均須遵守本程序。
第四條 在我國,由OIML中國秘書處(簡稱秘書處)負責頒發(fā)OIML合格證書。秘書處設在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計量司。
第五條 頒發(fā)OIML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種類由國際法制計量局公布的目錄規(guī)定。不列入目錄中的計量器具不發(fā)證。
第六條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屬發(fā)證范圍的計量器具,申請OIML合格證書時,按下列三種情況處理:
1. 凡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可直接向秘書處申請發(fā)證。秘書處審查原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后,確認符合有關國際建議要求者,由原定型鑒定技術機構重新按OLML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fā)證;對需補充試驗者,秘書處將選擇已授權的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簡稱授權技術機構)補做試驗。合格者,授權技術機構按OIML的要求出具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fā)證;不合格者,秘書處將通知不發(fā)證的原因。
2. 凡是沒有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手續(xù)的老產品,可直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指定授權技術機構按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并向秘書處提交試驗報告(格式要求同上),秘書處審核確認符合要求者,將發(fā)給OIML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者則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3. 對于屬于上述目錄范圍內的新產品,凡要求得到OIML合格證書者,可按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在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定型的同時申請得到OIML合格證書,接受申請的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應委托國家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試驗,并提出試驗報告(格式要求同上),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者,再報秘書處審核發(fā)證?!? 第七條 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OIML合格證書者,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 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按本辦法第六條第1款的規(guī)定辦理。
2.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需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并由國家授權的技術機構,按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符合要求者,由秘書處審核發(fā)證。
第八條 國家授權的技術機構應滿足ISO/IEC導則25和38,即滿足“測試實驗室技術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測試實驗室驗收的基本要求”的條件。在我國,將從已通過計量認證的定型鑒定機構中選擇授權的技術機構。
第九條 負責試驗的授權技術機構在接到試驗通知后,應及時通知申請者提供所需樣機的數量和時間。當有關的國際建議對樣機的數量有規(guī)定時,必須按國際建議的要求提供。
第十條 負責試驗的授權技術機構在制定定型鑒定大綱時,要執(zhí)行有關的國際建議,并按OIML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出具試驗報告。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將所頒發(fā)的OIML合格證書和相應的試驗報告報送國際法制計量局(簡稱BIML)。
第十二條 在申請者接到BIML同意登記注冊的通知后,將規(guī)定的登記注冊費直接寄給BIML,由BIML登記注冊向世界各國和各地區(qū)公布。
第十三條 OIML合格證書可用于以下目的:
1. 向其他國家申請型式批準時,可作為所申請的器具滿足國際建議要求的證明。這時生產廠須保證所申請的型式與證書中的器具型式相同。
2. 可在證書持有者的產品目錄和其他銷售刊物中引用證書,向買主和用戶證明該種器具符合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
第十四條 使用OIML合格證書時,必須注意:
1. 不能用于證明某個具體的計量器具符合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特別是不能在某個具體的器具上應用證書的編號,或其他的OIML標志。
2. 除證書的編號和發(fā)證國名稱外,不得部分引用證書和有關的試驗報告的內容,但可全文復制。
第十五條 如發(fā)現OIML合格證書持有者沒有按本程序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使用OIML合格證書時,秘書處將提醒該證書持有者注意。繼續(xù)錯誤地使用其證書,則注銷其OIML合格證書,并將通知證書持有者和BIML。BIML將在證書注冊目錄中刪除該證書?!? 第十六條 OIML合格證書申請者如對技術機構的試驗結果不服,可向秘書處提出申訴。秘書處將責成負責試驗的授權技術機構重新審查試驗結果。如申請者對重新審查的結論仍不服,可要求重新試驗,并可派人參與這些試驗。如試驗結果證明原結果錯誤,所需費用由授權技術機構負責;如試驗結果證明原結果正確,授權技術機構可加倍收取試驗費。
第十七條 在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情況時,如OIML合格證書申請者對秘書處的決定不服,可向秘書處提出申訴。秘書處應考慮申請者提供的事實,重新做出決定。如申請者對重新做出的決定仍不服,可向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CIML)中國委員提出申訴。CIML委員的裁決為最后的裁決。
第十八條 申請OIML合格證書需交納下述費用:
1. 申請費,交負責接受申請的單位;
2. 試驗費,交負責試驗的技術機構;
3. 審查及發(fā)證費,交秘書處;
4. 國際注冊登記費,由申請單位直接寄巴黎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
5. 對外商或其代理人,按上述費用的兩倍,根據國家外匯牌價折算成外匯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