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林水產省曾在2004年6月18日通過WTO/TBT委員會向WTO各成員散發(fā)了一項TBT通報(通報號為:G/TBT/N/JPN/123),通報法規(guī)是《加工食品的質量標簽標準修正案概要》。該法規(guī)要求加工食品必須標注其主要成分的原產地。該通報的法規(guī)于2004年9月獲批準。當時,通報表格內涉及的產品范圍,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并未明確說明加工食品的具體品種。
最近,我們從日本一些政府網站上獲知,從2006年10月2日開始,需要標注材料原產地的加工食品范圍被確定為20個品種。從最新的規(guī)定內容看,該規(guī)定過渡期為2年,2004年9月獲批準后,到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實質上,2004年日本通報的這一JAS法規(guī)修正案,將需要標注產品的范圍做了擴充,規(guī)定范圍擴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鮮食品的加工食品。這一消息,一經證實,國內的有關機構和部門,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在此之前,日本規(guī)定的需要標注主要原材料原產地的加工食品為8個品種,即:農產品腌制類產品、鰻魚加工品、鰻魚薄片、蔬菜冷凍食品、干燥裙帶菜、鹽漬裙帶菜、咸干魚類、鹽漬魚類。2006年10月新規(guī)定生效后,對前4個品種,繼續(xù)執(zhí)行以往規(guī)定;后4個品種,則廢除個別規(guī)定,并調整品種便于統(tǒng)一。
新規(guī)定統(tǒng)一要求的20種加工食品,明確為農產、畜產、水產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標注原產地。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過50%的原材料。20種加工食品具體分4類:農產品加工食品8個品種、畜產品加工食品5個品種、水產品加工食品6個品種、其他類1個品種。
日本新規(guī)定在“標識的方法”中提出,當加工食品原料為進口產品時,應標注“原產國的國名”。對于水產品,當原料是進口水產品時,在原產國國名上并列寫出水域的名稱。
當原材料為日本國產材料時,要標注“本國國產”,根據(jù)不同條件,也有可能采用這樣的標識:農產品,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畜產品,隸屬于主要飼養(yǎng)地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水產品,作業(yè)(包括采摘及捕撈)水域的名稱、卸貨港名稱、卸貨港或主要養(yǎng)殖場所屬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
兩個國家以上的產品混用時,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從多到少的順序排列記載原產國名稱。3個國家以上的產品混用時,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從多到少的順序排列記載兩個以上的原產國名稱。其他原產地可表述為“其他”。
由于日本這一規(guī)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種類多,而我國與日本在農產、畜產、水產品方面的加工貿易往來較多。這樣的規(guī)定難免會對相關領域的貨物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筆者在此提醒相關企業(yè)和機構密切關注該法規(guī)的動向。同時,建議在對日出口中出現(xiàn)類似問題的企業(yè),能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反映,求得咨詢。
附:日本要求添加材料原產地標識4大類20種加工食品。
農產品加工食品(8個品種):1.干燥蘑菇類、干燥蔬菜類及干燥果品類(薄片裝及粉狀除外),加工對象如干燥香菇、干燥大蔥、蘿卜干、葡萄干等;2.鹽漬香菇類、鹽漬蔬菜及鹽漬果品類,加工對象如鹽漬香菇、鹽漬野菜等;3.煮或蒸制的香菇類、蔬菜類或豆類及相關餡料(罐裝、瓶裝及蒸煮袋裝食品不屬此類),加工對象如過水竹筍、蒸制甘薯、過水大豆、過水小豆、水煮野菜、水煮竹筍等;4.多品種混合的切制蔬菜、切制果品、其他種類的蔬菜果品及蘑菇類多種混合產品(未切斷而包裝在一起的產品除外),加工對象如什錦切制蔬菜、什錦切制果品等;5.綠茶,加工對象如普通煎茶、玉露茶、粉茶、粗茶、火焙茶、玉露茶等;6.糕餅,加工對象如圓餅、扁平年糕、方形年糕、草餅、豆餅等;7.炒制帶殼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類,加工對象如炒制帶殼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等;8.魔芋類,加工對象如塊狀魔芋、球狀魔芋、條狀魔芋、魔芋絲等。
畜產加工食品(5個品種):1.已調味肉食品(加熱調味食品及冷凍調味食品不屬于該類),加工對象如鹽、胡椒腌制牛肉、調味汁浸漬牛肉、醬汁浸漬豬肉等;2.水煮、蒸制肉食及食用禽蛋(罐裝、瓶裝及蒸煮袋裝食品不屬此類),加工對象如煮制牛內臟、蒸制雞肉、煮雞蛋、溫泉雞蛋等;3.表層煎烤類肉食,加工對象如煎烤牛肉、煎烤雞胸肉等;4.煎炸類帶面糊肉食(加熱調味食品及冷凍調味食品不屬于該類),加工對象如帶面糊炸豬排用肉食、帶面糊類炸雞用雞肉等;5.肉餡、其他不同種類混合的肉食(包括肉塊及將肉餡裝入容器成型的產品),加工對象如肉餡、成型肉塊(塊狀烤牛肉)、烤肉套餐等(僅限于有不同肉類的什錦組合及只有生鮮食品構成的產品)。
水產加工食品(6個種類):1.淡干魚貝類、咸干魚貝類、煮干魚貝類及海帶、干紫菜、烤紫菜、其他干燥的海藻類(不包括切細、切碎及加工成粉狀的產品),加工對象如鯡魚干、加吉魚魚干、沙丁魚魚干、湯料用海帶、紫菜片、洋棲菜等;2.鹽漬魚貝類及鹽漬海藻類,加工對象如鹽漬秋刀魚、鹽漬青花魚、鹽漬干青魚子、鹽漬鱈魚子、鹽漬海膽、鹽漬鮭魚子、鹽漬裙帶菜等;3.已調味魚貝類及海藻類(加熱調味食品、冷凍調味食品以及罐裝、瓶裝及蒸煮袋裝食品不屬此類),加工對象如醬油腌制金槍魚、醬湯腌制紅鯛魚、醋海蘊、醋腌青花魚等;4.水煮或蒸制魚貝類及海藻類(罐裝、瓶裝及蒸煮袋裝食品不屬此類),加工對象如水煮章魚、水煮蟹、水煮扇貝、鍋煮小沙丁魚、蒸制章魚等;5.表面煎炸魚貝類,加工對象如煎鰹魚等;6.煎炸類帶面糊的魚貝類(加熱調味食品及冷凍調味食品不屬于該類),加工對象如帶面糊的煎炸牡蠣用牡蠣、帶面糊的黃油烤魚用比目魚等。
其他類(1個品種)。加工對象如除農產品第4項及畜產品第5項項中列舉產品以外的生鮮食品不同種類混合的產品,加工對象如大蔥金槍魚串、火鍋套餐(只由生鮮產品構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