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對裝運出口的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wèi)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釋義】本條是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實施適載檢驗的規(guī)定。
適載檢驗是指對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是否適宜裝載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檢驗。
隨著科學技術與人類文明的不斷發(fā)展,各國政府在確保食品安全衛(wèi)生質量,預防與控制從食品生產原料、加工到儲運、銷售等全過程可能存在的潛在危害等方面不斷加大了行政監(jiān)管力度,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wèi)生組織(FAO/WHO)所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許多發(fā)達國家均制定了嚴格的食品安全衛(wèi)生質量標準。因此,針對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即易發(fā)生安全衛(wèi)生質量問題)這一貨物特性,本條對裝運該類貨物的船艙和集裝箱等運載工具規(guī)定實施強制檢驗是非常必要的。
本條規(guī)定,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代理人是申請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等運載工具進行適載檢驗的主體。承運人主要指船舶、飛機、車輛提供單位、租賃人等;裝箱單位主要指集裝箱所有人,如外運公司、外輪代理公司或者港口集裝箱公司等部門。承運人或者集裝箱裝箱單位必須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箱前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載檢驗。
申請集裝箱適載檢驗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出/入境集裝箱報檢單》,并提供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信用證、裝箱積載單、裝箱明細單、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和單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集裝箱適載檢驗的規(guī)程對集裝箱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申請人可以進行整理,整理后重新申請檢驗。
申請船艙適載檢驗時,申請人應在驗艙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并提供裝貨清單及配載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實施登艙檢驗,驗艙完畢后,合格的簽發(fā)驗艙合格證書;經檢驗不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船艙,承運人應認真加以清理后,由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
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