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商晨報 掌中沈陽客戶端記者 鄭孝然)在超市買酒,你是否會注意瓶上標注了“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沈陽市民王文利稱,其于2015年4月1日在永輝超市北一路萬達廣場店買到某進口品牌啤酒24瓶,單價33元,共計792元,生產(chǎn)日期為2012年1月11日,保質(zhì)期36個月,為過期食品。
王文利同時稱,該啤酒上沒有警示語“過量飲酒有害健康”,不符合國家標準。王文利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永輝超市賠償人民幣10296元并退貨。
永輝超市辯稱,啤酒沒有過期,國外的生產(chǎn)日期標識格式為月-日-年,是王文利認識錯誤,且在該啤酒酒瓶上,有英文標識的飲酒警示語,中國沒有強制要求翻譯成中文,且王文利沒有因產(chǎn)品對身體造成傷害,談不上賠償。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有關(guān)國家標準,確實有規(guī)定酒瓶上必須有“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標識。
此外,法院認為,這一國家標準是在王文利所購買的啤酒在生產(chǎn)后正式頒布的,因此其效力并不能限制該產(chǎn)品,法院依法駁回了消費者的賠償訴求。
法院同時查明,消費者所購啤酒存在中文經(jīng)銷商地址與罐體上外文標注不一致的情況,屬于食品標簽存在瑕疵。
法院判決永輝超市北一路萬達廣場店退還王文利792元,王文利返還啤酒24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