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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昨日通報6起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6-01-14 開封日報2720
核心提示:本報訊 記者王篤明報道 1月13日,我市食品安全辦和市中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去年懲治的6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本報訊 記者王篤明報道 1月13日,我市食品安全辦和市中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去年懲治的6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李某海、李某濤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某海、李某濤系河南省滑縣農民。2014年7月起,二人在蘭考縣爪營鄉(xiāng)某村租用村民的空院生產血粉,并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甲醛溶液。自2014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濤、李某海在所租院內生產血塊并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甲醛溶液,然后在附近農貿市場上銷售。2015年2月6日,蘭考縣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濤、李某海的生產場所提取血塊4塊,經檢測,被提取的血塊中甲醛含量為7.53mg/kg。
 
    被告人李某海、李某濤在生產銷售血制品時摻入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甲醛溶液,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蘭考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罪犯李某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賈某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賈某葉(女)系蘭考縣農民,個體加工生產豬下水。為使生產的豬下水顏色發(fā)紅、發(fā)亮,提高銷量,從2014年起,賈某葉在自己加工的豬下水中添加亞硝酸鹽,并予以銷售。2015年8月21日8時許,賈某葉在蘭考縣葡萄架鄉(xiāng)某村會場出售豬下水,蘭考縣公安局民警在對食品安全進行安全檢查時,對其出售的豬下水食品進行提取送檢,經檢測,送檢的樣品中亞硝酸鹽含量為415mg/kg。
 
    被告人賈某葉在生產銷售的豬下水中摻入飲食服務業(yè)禁止添加的亞硝酸鹽,侵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蘭考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賈某葉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3.楊某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被告人楊某振系河南省西華縣農民,在杞縣經營一家胡辣湯店,并生產銷售包子、油條等食品。2015年8月6日8時許,杞縣公安局民警在執(zhí)勤巡邏時,發(fā)現(xiàn)楊某振在其制作食品的過程中違法添加含鋁泡打粉、膨松劑等添加劑。經檢測,其生產銷售的包子中鋁殘留含量為541mg/kg,油條中鋁殘留含量為1451mg/kg。
 
    被告人楊某振明知食品添加劑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予以添加,但其在制作包子過程中違法添加含鋁泡打粉、在生產油條過程中過量添加含鋁泡打粉并予以銷售,致使包子、油條中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楊某振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4.陳某霞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被告人陳某霞(女)系杞縣農民,在杞縣某村開設一家蛋糕店,在加工制作蛋糕過程中添加含鋁泡打粉等添加劑。2015年8月5日,杞縣公安局對該蛋糕店進行檢查,并提取樣品。經檢測,其制作的蛋糕中鋁殘留量為2192mg/kg。
 
    被告人陳某霞在制作蛋糕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使用添加劑,致使食物中重金屬殘留量超出國家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杞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陳某霞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5.付某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付某屯系尉氏縣農民。2014年10月以來,付某屯在尉氏縣朱曲鎮(zhèn)開設蛋糕房制作蛋糕賣給附近群眾。2015年8月5日,尉氏縣公安局在開展食品安全檢查行動中,發(fā)現(xiàn)付某屯在制作蛋糕的過程中添加含鋁泡打粉。經檢測,蛋糕中鋁的含量為298mg/kg。
 
    被告人付某屯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犯付某屯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尉氏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罪犯付某屯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6.韓某獻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被告人韓某獻系尉氏縣農民。2015年春節(jié)過后,韓某獻從非正規(guī)渠道以低價購進食鹽1000kg,在尉氏縣邢莊鄉(xiāng)自家經營的鄉(xiāng)村超市內零售。2015年7月16日,尉氏縣鹽業(yè)局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市場時當場查獲韓某獻尚未銷售的食鹽780 kg。經檢測,該食鹽碘含量不合格,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告人韓某獻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尉氏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罪犯韓某獻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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