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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99瓶進口酒無“生日” 消費者懷疑買到過期貨

   2016-06-16 華商晨報8220
核心提示:婁先生在購買的進口起泡酒中文標簽上找不到生產日期■華商晨報記者 趙威 攝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趙威)起泡酒外包裝上只有一個
    婁先生在購買的進口起泡酒中文標簽上找不到生產日期 ■華商晨報記者 趙威 攝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趙威)“起泡酒外包裝上只有一個日期,我原以為是生產日期,結果上網查詢發(fā)現,上面的英文提示‘best before end’,可以理解為保質期,我買的這些酒到底過沒過期啊?”
 
    近日,市民婁先生在大東區(qū)龍之夢B1層昱鋒紅酒量販超市先后購買99瓶進口無醇白起泡酒,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日期把婁先生搞蒙了。
 
    投訴:英文標簽上的日期是保質期,顯示已過期
 
    據婁先生介紹,近期,因為朋友家操辦酒席,他幫朋友購買一些酒水,6月10日下午,他在龍之夢昱鋒紅酒量販超市先后購買99瓶進口“維尼威斯無醇白起泡酒”,共計花費15642元。
 
    “在店面選購起泡酒時,中文標簽上找不到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只有中文標簽覆蓋的英文外包裝上最下方標注一個日期‘05/2015’。”婁先生說,他以為是生產日期,結果買回家后,發(fā)現這個日期并不是起泡酒的“生日”。
 
    婁先生稱,經家人上網查詢發(fā)現,這個日期上方一行英文提示“best before end”,其翻譯成中文后,含義可以理解為保質期。
 
    發(fā)現上述問題后,婁先生多次找到商家詢問有關產品保質期問題。婁先生稱,商家強調,其購買的起泡酒質量沒有問題,產品也沒有超過保質期。
 
    但是,對于商家的解釋,婁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起泡酒產品中文標簽上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注,英文標簽“best before end”下方標注的“05/2015”應該理解為產品的保質期,這意味著,根據英文標簽上的日期標注,其購買的起泡酒已經過期。
 
    目前,婁先生已向大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已對此展開調查。
 
    核實:商家稱標簽日期為“最佳飲用期”,掃碼可查“生日”
 
    針對婁先生的投訴,昱鋒紅酒量販超市銷售人員回應稱,婁先生購買的起泡酒英文標簽“best before end”下方標注的日期“05/2015”,其含義是建議消費者在此時間之前飲用起泡酒最佳,并不是產品的保質期。
 
    對于產品中文標簽上“生日”隱身問題,上述銷售人員稱,消費者需要查詢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需要用手機對瓶身上方的條碼進行掃描識別,銷售人員隨后使用手機,對瓶身上方條碼掃碼后,手機屏幕隨后跳出一個同款起泡酒商品簡介信息頁面,信息提示稱,年份:2013年,保質期10年,酒精度為0.5(%),根據掃碼后的信息提示,產品并未過期。
 
    婁先生稱,其在購買商品時,銷售人員并未提示需要用手機掃碼才能查詢商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該直接在中文標簽上標注清楚,如果消費者不會掃碼,或是沒帶手機,怎么查詢商品‘生日’呢?”婁先生提出質疑。
 
    調查:業(yè)內認為涉事起泡酒未過期,監(jiān)管部門稱中文標簽“不規(guī)范”
 
    針對沈陽消費者婁先生的投訴,涉事起泡酒進口商深圳波索藍經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樊先生解釋稱,該商品中文標簽上確實未標注有生產日期,根據原產國的標準標簽上無需標注生產日期,“best before end”下方標注的日期“05/2015”其含義是最好在這個時間之前飲用口感是最佳,這個日期并不代表產品的保質期。
 
    昨日,遼寧省葡萄酒流通協(xié)會李騰龍秘書長表示,葡萄酒專業(yè)術語中,“best before end”下方標注的日期理解為最佳飲用期,也就是說在這個日期之前品嘗,口感最好,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品嘗后口感可能會差一些,但產品并未過期,從專業(yè)角度來講,這種起泡酒可以放心品嘗。
 
    對于消費者質疑的起泡酒中文標簽上無“生日”問題,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處相關人士表示,根據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上需要標注生產日期,酒精度小于10%的飲料酒在中文標簽上還必須標示保質期。
 
    對于產品外包裝掃碼識別商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情況,上述負責人表示,原則上,銷售酒精度小于10%的飲料酒商家首先要在中文標簽顯著位置處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僅提供掃碼識別商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服務,嚴格來說并不符合法規(guī)要求。
 
    就此,昨日記者走訪家樂福、沃爾瑪、樂購、華潤萬家等多家商場超市酒水銷售區(qū),賣場內銷售的進口葡萄酒和起泡酒產品,產品外包裝上均在中文標簽顯著位置處清楚標注有生產日期。

    說法:起泡酒標簽不規(guī)范,商家或面臨行政處罰
 
    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表示,如果消費者購買的起泡酒按照生產國規(guī)范和行業(yè)慣例,“best before end”下方標注的日期在當地認定為保質期,那么,涉事商家銷售的起泡酒可判定為過期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另外,楊繼新認為,如果商家銷售的進口起泡酒并未超過保質期,但商品在中國市場銷售過程中,進口商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中文標簽上標注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那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依據相關法規(guī),對涉事商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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