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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以及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備案的報告(皖食藥監(jiān)備字〔2015〕5號)

   2016-06-29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952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文號】 皖食藥監(jiān)備字〔2015〕5號【發(fā)布日期】 2015-09-21【生效日期】【效力】【備
【發(fā)布單位】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文號】 皖食藥監(jiān)備字〔2015〕5號
【發(fā)布日期】 2015-09-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xxgk.ada.gov.cn/gkml/zcfg/gfxwj/2015/12/48932.html
省政府:
 
  現將我局2015年9月14日公布的《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以及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基準(試行)》及說明一式五份報送備案。
 
  附件:1.   《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以及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基準(試行)》(皖食藥監(jiān)法﹝2015﹞57號)
 
  2.   《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以及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基準(試行)》起草說明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行政強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化妝品和醫(yī)療器械等有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強制,行使裁量權時,應遵循本規(guī)則。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行政強制裁量,是指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案件情節(jié)、違法手段、社會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實施食品藥品監(jiān)督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行政強制應當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六條  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產品的風險性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行政強制裁量階次劃分為解除或不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
 
  第七條  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  不符合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該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ㄒ唬嵤┣绊毾虿块T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ǘ┯蓛擅陨闲姓?zhí)法人員實施;
 
 ?。ㄈ┏鍪緢?zhí)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ㄎ澹┊攬龈嬷斒氯瞬扇〔榉?、扣押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犎‘斒氯说年愂龊蜕贽q;
 
 ?。ㄆ撸┲谱鳜F場筆錄;
 
 ?。ò耍┈F場筆錄由當事人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ň牛┊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食品藥品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
 
  當事人正在或有可能損壞、銷毀有關證據或攜帶相關物品、資料逃離調查現場,或躲避、妨礙食品藥品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的,可視為情況緊急。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將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限于涉案的物品或資料,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物品或資料;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三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時,應當履行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分別保存。
 
  第十四條 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以下情形為情況復雜:
 
 ?。ㄒ唬┊斒氯瞬慌浜险{查,導致案情無法及時查清的;
 
 ?。ǘ┬枰獙Ρ徊榉?、扣押的物品或資料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
 
 ?。ㄈ┬枰l(fā)函協查相關情況才能查明案情的;
 
 ?。ㄋ模┻`法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管轄區(qū)域,需要協調的;
 
 ?。ㄎ澹┌讣枰w討論或組織聽證的;
 
 ?。┢渌闆r復雜的情形。
 
  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查封、扣押物品或資料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物品或資料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ǘ┎榉?、扣押的物品或資料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ㄋ模┎榉?、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物品或資料。
 
  第十八條  已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重新予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
 
 ?。ǘ┊斒氯说男袨樯嫦舆`反了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復查,發(fā)現行政強制措施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其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評議考核。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中存在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條  本裁量基準根據《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強制裁量適用規(guī)則》(以下簡稱“強制規(guī)則”),結合安徽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實際制定,是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化妝品和醫(yī)療器械等行政強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予以查封、扣押,并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3.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4.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1.《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銷售和使用的,應當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3.《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xù)的藥品,口岸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4.《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將全部進口藥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5.《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材不予抽樣通知書》后,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六條  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進口藥材,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書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復驗結論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向所在地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書面說明全部進口藥材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
 
  7.《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告發(fā)證機關:
 
 ?。ǘ┛诎端幤窓z驗所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不予抽樣的。
 
  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具有當前款情形并已進口的全部藥品,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內作出責令復運出境決定,通知進口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出口程序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將進口藥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國。
 
  進口單位收到責令復運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不答復或者未明確表示復運出境的,已查封、扣押的藥品由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銷毀。
 
  8.《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進口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責令復運出境決定,通知進口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出口程序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將進口藥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國。進口單位收到責令復運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不答復或者未明確表示復運出境的,由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銷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9.《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本條第二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對已經發(fā)生濫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在一定期限內中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圍和用途等措施。對不再作為藥品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藥品批準文號和藥品標準,并予以公布。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發(fā)現生產、經營企業(yè)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取得印鑒卡的醫(yī)療機構未依照規(guī)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必要時,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定點批發(fā)企業(yè)中止向該醫(y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4號,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條是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3.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yè)、疫苗批發(fā)企業(yè)發(fā)現的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報告的,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4.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5.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疫苗流通條和預防接種管理例》第四十九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yè)、疫苗批發(fā)企業(yè)發(fā)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fā)、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四、《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本條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及其證據材料,可以依法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本條第二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jiān)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進行查封、扣押,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對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查封,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3.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4.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ιa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ㄎ澹┎榉膺`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
 
  六、《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3號,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條是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第十五條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對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查封、扣押。
 
  2.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可以查封、扣押。
 
  3.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查封。
 
  4.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5.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第十五條 農業(yè)、衛(wèi)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ㄒ唬┻M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殚?、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ㄈ┎榉?、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ㄋ模┎榉獯嬖谖:θ梭w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七、《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50號令,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本條是對《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yī)療器械,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人體造成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ǘ┎环戏ǘㄒ蟮尼t(y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醫(y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
 
 ?。ㄈ┎榉膺`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本條第二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
 
 ?。ㄒ唬┻M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ǘ┎殚啞椭?、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ㄈ┎榉?、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y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醫(y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予以配合,不得隱瞞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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