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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7-03-29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766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日期】:2017-03-24【備注】: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17-03-24
【備    注】: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將公安部起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cjrjbfjctl@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jù)] 為了規(guī)范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服務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便利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主管機關] 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四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職責]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ǘ┌凑找?guī)定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和管理;
 
  (三)對通行、停留口岸限定區(qū)域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管理,維護出境入境秩序。必要時,對口岸限定區(qū)域進行警戒;
 
 ?。ㄋ模┞男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服務義務]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為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提供便利。
 
  第六條 [口岸限定區(qū)域劃定主體] 為確保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工作順利實施,維護出境入境秩序,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口岸限定區(qū)域。
 
  第七條 [通行基本規(guī)定] 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監(jiān)護和管理。
 
  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通行口岸限定區(qū)域,應當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采取特定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方式。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口岸經營單位義務] 對外開放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
 
  口岸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供查驗場所和設施等工作條件,并做好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
 
  地方人民政府和口岸經營單位應當確??诎断薅▍^(qū)域具備良好的封閉條件。
 
  第九條 [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依法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第十條 [行使職權保障] 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十一條 [內部監(jiān)督] 上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對下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上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認為下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不適當?shù)?,應當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   人員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十二條 [人員出境入境證件手續(xù)要求] 人員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接受詢問并履行相關手續(xù)。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可以要求出境入境人員出示與出境入境活動相關的證明材料。
 
  出境入境人員所持證件限定通行口岸的,應當從限定的口岸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員不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補正證件材料、履行規(guī)定手續(xù),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查驗準許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三條 [不準人員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入境情形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有權不準其出境入境;由其他機關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不準出境入境決定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根據(jù)決定機關的通知執(zhí)行。
 
  外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注銷、收繳其中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
 
  第十四條 [涉恐人員查處]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發(fā)現(xiàn)出境入境人員恐怖活動線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核查。經核實為恐怖活動人員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法有權決定不準其出境入境。經核實為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五條 [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臨時入境] 入境的船舶在中國港口停泊期間,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登陸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在港口城市換乘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出境的,應當由船長或者船舶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
 
  港澳臺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隨入境船舶抵達口岸的,應當持本人有效的通行證件入境;未持有效通行證件的,由船長或者船舶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
 
  第十六條 [過境免簽外國人臨時入境] 外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由外國人本人或者委托其所搭乘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
 
  第十七條 [緊急臨時入境] 外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應當由外國人本人或者委托其所搭乘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
 
  前款規(guī)定的“緊急原因”是指:
 
 ?。ㄒ唬┧私煌ㄟ\輸工具因惡劣天氣、機械故障、被劫持等緊急情況駛入口岸且無法立即返回的;
 
 ?。ǘ┞眯型局幸蛲话l(fā)疾病、受傷等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治療的;
 
 ?。ㄈ┩饨徊炕蛘咴O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因外交、公務事由緊急邀請入境的;
 
 ?。ㄋ模┮蚱渌o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
 
  第十八條 [臨時入境許可申請和審批] 申請臨時入境的人員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與申請事由相關的材料,按照規(guī)定接受面談,并履行相關手續(xù)。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審查決定。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簽發(fā)臨時入境許可,可以對臨時入境人員的停留時間、活動區(qū)域、出境口岸等作出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臨時入境人員的義務] 臨時入境人員入境后,應當在臨時入境許可注明的停留期限內停留。臨時入境許可注明停留區(qū)域的,臨時入境人員應當在限定的停留區(qū)域內活動。
 
  臨時入境人員入境后違反前款規(guī)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注銷或者收繳其臨時入境許可,依法限期出境或者將其遣送出境。
 
  第二十條 [臨時入境許可的擔保] 對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其本人提出在當?shù)赜泄潭ㄗ∷⑶矣心芰β男袚Ax務的自然人或者在當?shù)氐怯涀缘姆ㄈ俗鳛閾H恕?/div>
 
  無法提供上述擔保人的,可以由載運外國人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作為擔保人。
 
  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的外國人按照規(guī)定提供其他保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擔保人義務] 擔保人應當對被擔保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停留期間的活動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外國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擔保人發(fā)現(xiàn)外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不予簽發(fā)臨時入境許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予簽發(fā)臨時入境許可:
 
 ?。ㄒ唬┚哂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
 
 ?。ǘ┚哂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
 
 ?。ㄈ┎环仙暾垪l件或者申請過程中喪失申請條件的;
 
 ?。ㄋ模┰谏暾堖^程中弄虛作假的,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ㄎ澹┏鋈刖尺叿罊z查機關認為不宜簽發(fā)臨時入境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fā)臨時入境許可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邊民出境入境] 邊民出境入境檢查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
 
  經國務院批準,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qū)根據(jù)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xié)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兩國邊民往來作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事項]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邊防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事項:
 
 ?。ㄒ唬┏鼍橙刖澈娇掌鳌⒋?、列車是否按照規(guī)定提前報告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抵達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ǘ┏鼍橙刖呈掷m(xù)是否完備;
 
 ?。ㄈ┦欠窬哂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實施邊防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出境入境申報之一] 出境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車離開、抵達口岸前,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預先申報交通運輸工具信息、員工名單、旅客名單以及載運貨物、物品等情況的電子信息。
 
  出境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車離開、抵達口岸時,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報出境、入境信息。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jù)交通運輸工具預先申報的出境、入境信息,實施出境、入境預先核查。經預先核查,未發(fā)現(xiàn)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人員具有不準出境入境等情形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第二十六條 [出境入境申報之二] 出境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車以外的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抵達口岸時,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報員工名單、旅客名單以及載運貨物、物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檢查前后的義務]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未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guī)定程序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八條 [預防和自管義務] 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載運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防止未經出境邊防檢查的人員搭乘交通運輸工具出境,確保載運入境的人員接受邊防檢查,并教育和監(jiān)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發(fā)現(xiàn)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載離義務]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人員具有不準入境情形的,載運其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負責將其載離,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境外人員持聯(lián)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被第三國或者地區(qū)退運回過境口岸的,由退運前載運其來華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負責將其載離,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前兩款不妨礙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法向被載離人員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監(jiān)護]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jù)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行駛的路線、抵達的口岸或者地點、口岸的類型、載運人員及貨物等情況確定是否對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采取派人跟隨交通運輸工具、閉路電視監(jiān)控、巡邏抽查等方式對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jiān)護。
 
  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為隨交通運輸工具執(zhí)行監(jiān)護任務的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上下外國船舶管理] 因裝卸物品、維修作業(yè)、參觀訪問、探望親屬、隨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由其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交登輪人員的身份證件和與登輪事由相關的材料,申請登輪證件。登輪后從事與申請登輪事由不符的活動、擾亂船舶管理秩序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責令其離開船舶并收繳其登輪證件。
 
  船員或者旅客上下所搭乘的外國船舶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出境入境證件或者規(guī)定的證件。
 
  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上下外國船舶執(zhí)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或者出示工作證件。
 
  上下港澳臺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條前三款的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船舶搭靠] 中國船舶與外國船舶或者外國船舶之間需要搭靠作業(yè)的,實施搭靠船舶的船長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搭靠許可。申請搭靠許可時需提交船舶國籍證書、船長身份證件以及與搭靠事由相關的材料。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被搭靠船舶的船長同意搭靠的證明。
 
  內地船舶與港澳臺船舶或者港澳臺船舶之間需要搭靠作業(y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 [直升飛機等航空器降停] 直升飛機等航空器需要降停外國或者港澳臺船舶作業(yè)的,直升飛機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主管部門允許飛行的批準材料和與降停事由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行駛路線及駛入口岸以外地區(qū)]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出境檢查開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完成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力,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的,應當立即向附近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當?shù)毓矙C關報告駛入的原因、所屬國家或者地區(qū)、交通運輸工具型號、載運人員、載運貨物、始發(fā)地和目的地等情況,并接受監(jiān)護和管理;在駛入原因消失后,應當立即按照通知的時間和路線駛離。
 
  第三十五條 [游艇、帆船、載人氣球等交通運輸工具邊防檢查規(guī)定] 游艇、帆船、載人氣球、載人飛艇、工程船、漁船、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部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和人員備案] 從事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備案。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的,予以備案。從事業(yè)務代理的人員應當由所在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申請備案,提交其身份證明,相應的業(yè)務知識、技能等證明材料,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的,予以備案。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
 
  從事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的單位和人員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備案后,可以在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的委托范圍內代其辦理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手續(xù);未備案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受理其代理的業(yè)務。
 
  第四章   物品、貨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三十七條 [物品、貨物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檢查時,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第三十八條 [涉恐物品查處]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和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時,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物品線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核查。經核實為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三十九條 [攜帶、載運違禁物品、國家秘密文件] 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載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
 
  任何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非法攜帶、載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四十條 [人員攜帶槍支彈藥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手續(xù)] 人員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入境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如實申報槍支、彈藥信息,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槍支、彈藥登記,申請領取槍支攜運許可證件,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查驗。
 
  人員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如實申報槍支、彈藥信息,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查驗。槍支、彈藥入境后再出境有消耗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報并出示相關證明。
 
  未經查驗準許,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彈藥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手續(xù)] 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彈藥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如實申報槍支、彈藥信息,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查驗。其中,外國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彈藥入境或者過境的,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加封,出境時予以啟封。
 
  未經查驗準許,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槍支、彈藥出境入境。
 
  第五章   調查與遣返
 
  第四十二條 [當場盤問和繼續(xù)盤問]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經該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對被盤問人的繼續(xù)盤問時間自帶至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制作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對經過繼續(xù)盤問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或者繼續(xù)盤問時限屆滿,尚不能證實其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四十三條 [傳喚] 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接受調查的,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經表明執(zhí)法身份,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四十四條 [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和遣送出境]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法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等措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
 
  第四十五條 [物品、人身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與涉嫌非法出境入境行為有關的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并出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經表明執(zhí)法身份,可以當場檢查。
 
  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四十六條 [出境入境證件的收繳或注銷] 出境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注銷或者收繳:
 
 ?。ㄒ唬﹤卧?、變造的;
 
 ?。ǘ┍凰嗣坝玫?;
 
 ?。ㄈ_取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ㄋ模┍恍甲鲝U的。
 
  第四十七條 [其他證件的收繳或注銷] 登輪證件、船舶搭靠許可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簽發(fā)的許可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注銷或者收繳:
 
  (一)偽造、變造的;
 
 ?。ǘ┍凰嗣坝玫模?/div>
 
 ?。ㄈ_取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ㄋ模┖灠l(fā)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 [涉案財物處置] 對在出境入境邊防檢查中查獲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主要用于實施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予以收繳。對于查獲物品所涉案件應由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被收繳的物品隨同案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指定活動區(qū)域] 對未被準許入境的人員,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責令其返回;對拒不返回的,依法強制其返回。等待返回期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在口岸或者口岸所在地限定其活動區(qū)域,并可以責令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對其實施看護。
 
  第五十條 [出境入境證件真?zhèn)蔚恼J定] 在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過程中,需要確定出境入境證件真?zhèn)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指派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認定。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出境入境證件作出的真?zhèn)握J定意見,可以作為查處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的證據(j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違法行為地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發(fā)現(xiàn)地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現(xiàn)地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藛T未經批準進入口岸限定區(qū)域的;
 
 ?。ǘ└郯呐_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登陸的;
 
 ?。ㄈ┪崔k理登輪證件上下港澳臺船舶的。
 
  交通運輸工具未經批準進入口岸限定區(qū)域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采取措施拖移,對其負責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未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抵達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信息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床扇『侠矸婪洞胧?,造成載運人員未經邊防檢查出境入境的;
 
  (二)內地船舶未經批準擅自搭靠港澳臺船舶或者港澳臺船舶未經批準相互搭靠的;
 
  (三)直升飛機等航空器未經批準擅自降停外國或者港澳臺船舶的;
 
 ?。ㄋ模┏鼍车慕煌ㄟ\輸工具在出境檢查開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完成前,未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ㄎ澹┏鼍橙刖车慕煌ㄟ\輸工具,由于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沒有正當理由不向附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當?shù)毓矙C關報告的;或者在駛入原因消失后,沒有按照通知的時間和路線駛離的。
 
  第五十五條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發(fā)現(xiàn)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未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登輪證件、船舶搭靠許可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簽發(fā)的許可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人員經批準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未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報并履行規(guī)定手續(x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的,扣押或者沒收槍支、彈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彈藥出境入境,未按照規(guī)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報并履行規(guī)定手續(xù)的,扣押或者沒收槍支、彈藥,并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彈藥入境或者過境,應當確保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加封完整,未經批準擅自啟封的,對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臨時入境后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不履行或者未盡到擔保義務的擔保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法律用語]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車和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以及馱畜。
 
  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是指交通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承運人、船長、機長、列車長、駕駛員等對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活動負責的人員、單位。
 
  出境入境證件,是指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簽證、簽注、臨時入境許可、停留居留證件,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出境入境時需要查驗的其他證明文件。
 
  口岸限定區(qū)域,是指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現(xiàn)場、候檢區(qū)域以及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通行、停留的其他區(qū)域。
 
  邊民,是指中國與毗鄰國家間簽署的邊界管理協(xié)定規(guī)定的兩國邊境地區(qū)的常住居民。
 
  第六十一條 [外交豁免] 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簽訂的協(xié)議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往來港澳臺適用] 對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人員與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成建制軍隊、軍用交通運輸工具適用] 對成建制的軍事人員和軍用艦船、航空器、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依照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協(xié)定執(zhí)行;沒有協(xié)定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施行和廢止]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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