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假牛肉、假調(diào)料、毒膠囊……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fā)生,對公眾健康造成了極大危害,人們對食品藥品的種種造假惡行深惡痛絕,要求嚴懲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的呼聲也隨之高漲。將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以嚴刑峻法筑牢食品藥品安全的大堤,無疑合乎了民眾的期待。
應當肯定的是,近幾年來,通過出臺、修訂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成立食品藥品犯罪偵查隊伍,整合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國食品藥品安全的總體形勢有明顯改善。
然而,就懲戒力度而言,現(xiàn)行《刑法》對在食品中摻雜摻假行為的起刑點規(guī)定為“銷售金額5萬元”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些規(guī)定強調(diào)造假行為的“銷售金額”和“行為后果”,但卻忽視了違法者的主觀惡性和犯罪故意,及其行為所產(chǎn)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不但難以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容易成為違法者逃避懲罰的借口,同時,也給行政執(zhí)法留下了“彈性空間”,導致《刑法》對于食品藥品造假的震懾力不足。也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分子有恃無恐、鋌而走險,在食品藥品制假造假問題上一再挑戰(zhàn)法律的底線。而推動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可視為對食品藥品安全嚴峻形勢和治理困境的積極回應,有望打消造假者的僥幸心理。應該說,取消起刑點并且讓造假行為“直接入刑”,不僅能體現(xiàn)出監(jiān)管部門嚴懲食品藥品造假的決心,也與公眾對食品藥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值得探索。
誠然,即使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成為現(xiàn)實,也并不意味著食品藥品安全就得到了全面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是一個長期性、系統(tǒng)性的問題,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推動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是基于嚴峻形勢的法治補強行動,屬于食藥安全治理體系化提升的一個微觀著力點。但我們相信,有了嚴厲的法律條文,配合以嚴格的執(zhí)行手段,食品藥品安全終將受到有效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