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采用“類案專審機制”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了三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當庭宣判,清鎮(zhèn)、開陽兩地三名經營牛羊肉粉的店主因添加罌粟獲判緩刑,此外,法院判決緩刑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依法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品辦理工商登記,在清鎮(zhèn)市紅楓湖鎮(zhèn)開設“清鎮(zhèn)友誼家羊肉館”,主要向不特定主體銷售羊肉粉和羊肉火鍋。2016年11月,被告人為提高營業(yè)收益,明知罌粟果是毒品而主動購買,再將其添加在羊肉湯內生產羊肉食品,銷售給不特定主體食用。2017年1月,經貴州省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檢驗中心檢驗,被告人生產和銷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
其中,“羊肉原湯”檢驗質量不合格,檢測出嗎啡、蒂巴因等禁用物質;“羊肉湯”檢驗質量不合格,檢測出罌粟堿、那可丁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質。被告人對上述檢驗結論沒有異議,并且自認其罪,如實坦白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
法院認為,被告人生產和銷售添加“罌粟果”的羊肉食品,不僅違背了傳統(tǒng)道德,而且還觸碰了法律底線,違反了我國“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等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量刑而言,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羊肉食品中摻入“罌粟果”的時間較短,使用的“罌粟果”數(shù)量較少,暫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依照刑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對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的危險性,宣告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為了避免被告人再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清鎮(zhèn)法院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禁止被告人李某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最終,法院依法公開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品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此外,禁止被告人李某品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禁止李某品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除李某品外,與之案情相似的開陽縣兩位經營牛肉粉的店主同樣因添加罌粟獲刑,也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據悉,這三起案件由清鎮(zhèn)法院院長、員額法官舒子貴擔任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