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開始,法律明確規(guī)定小麥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不過泉州某食品加工廠的老板王某卻因法律常識缺失,在生產叉燒包時,居然添加了含鋁的泡打粉。日前,豐澤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40多歲的安徽人王某與妻子在泉州打拼多年。2012年,王某的妻子注冊了某小吃品牌,從事銷售叉燒包、灌湯包等小吃生意。經過幾年經營,該品牌在泉州已有一定知名度,吸引了不少門店加盟。2014年7月份,王某在豐澤區(qū)開設了一家食品加工廠,主要從事食品加工生意,為妻子的品牌店提供貨源。為了保持小吃店的市場競爭力,王某經常開發(fā)新產品。
2015年12月,王某邀請朋友陳某到工廠擔任現場管理,一起開發(fā)新產品。陳某曾在浙江某食品公司工作,為了研發(fā)產品,在網上購買了一包泡打粉。來到王某公司后,陳某也將泡打粉帶到廠里。“泡打粉包裝上顯示有明礬,應該含鋁。”王某說,在開發(fā)新產品時,員工確實將泡打粉加入了叉燒包中。
2016年1月上旬,王某的工廠共制作了246個叉燒包,被銷往了泉港和石獅等地的加盟店。2016年1月11日,泉港區(qū)食藥品監(jiān)督局對加盟店檢查時,現場查獲了21個叉燒包。經鑒定,叉燒包中鋁含量為463.4毫克/千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去年7月份,豐澤區(qū)食藥監(jiān)局也對王某的工廠進行檢查,隨后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庭審期間,王某當庭認罪。
豐澤區(qū)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某違法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已經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