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新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生豬屠宰市場,強化肉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現(xiàn)就縣城定點屠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東安縣食品公司屠宰場是經縣政府批準設置的定點屠宰場,凡是在縣城屠宰銷售的豬肉,必須在縣食品公司定點屠宰場屠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設屠場,違者將按國務院《條例》有關規(guī)定查處。
二、縣外生豬產品(包括牛肉產品等)進入我縣銷售的,必須是獲得國家定點屠宰資格、達到星級標準、運輸工具達到國家要求、各項證照齊全的定點屠宰場的生豬產品。豬肉產品進入我縣銷售前,須報縣定點屠宰辦審核其資質合格后,方能銷售,否則沒收其產品,并按《條例》處以罰款。
三、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業(yè)、賓館、學校、職工食堂等集體伙食單位必須購買經過定點屠宰場檢疫、檢驗的合格豬肉產品,否則沒收產品,處以罰款。責任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紀律處分。
四、縣城屠宰場已改造成機械化屠宰場并達到了國家星級標準,按《實施辦法》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屠宰場均屬小型手工屠宰場,其生產的豬肉產品只能在本地市場銷售,不得進入縣城銷售,各集體伙食單位均不得進入鄉(xiāng)鎮(zhèn)采購豬肉產品,違者沒收產品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從事肉品加工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衛(wèi)生許可證及健康證、動物防疫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否則取消其經營資格,并依法處以罰款。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