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贛州市礦管局:
為加強礦泉水水源保護,合理開發(fā)礦泉水資源,保證礦泉水水源質量,根據(jù)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就開展2011年度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年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凡持有省級飲用天然礦泉水注冊登記證(“(贛)MW”××文號)、已投產或擬在年內投產的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地,須參加本年度年檢。已鑒定注冊但未生產礦泉水的水源地,原則上每兩年檢測一次,2010年度未檢測的本年度必須檢測。
二、年檢的標準及內容。礦泉水水源年檢嚴格按照《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和《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T8538—1995)等國家標準進行。年檢內容包括水源水質采樣、檢測和水源地保護狀況、依法持證開采情況檢查。
三、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年檢工作由省廳統(tǒng)一部署,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局具體負責所轄地區(qū)飲用天然礦泉水年檢工作。本年度的礦泉水水質檢測樣品采樣和測試工作委托國土資源部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承擔,采樣測試費用由國土資源部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微生物檢測樣品,由國土資源部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或設區(qū)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局按有關要求取樣后,交礦泉水企業(y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送設區(qū)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費用自理,并在5月15日前將檢測結果報送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局。
四、年檢結果的告示。年檢結果由省廳發(fā)布通告,同時在省廳網站公告。
五、報送材料:
1、江西省飲用天然礦泉水年檢表一式2份(見附件1);
2、省級礦泉水注冊登記證副本;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六、年檢時間自本文下發(fā)開始,各市具體年檢時間由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局)安排,4月30日前結束。
七、國土資源部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應當組織技術力量,認真做好本年度礦泉水年檢的采樣和測試工作,對所采樣品要及時測試,確保檢測質量。測試結果要在6月15日前報我廳。
附件1:江西省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年檢表
附件2:2011年度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地檢測工作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江西省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年檢表.doc
附件2:
2011年度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地檢測工作要求
1、時間要求: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各水源地的取樣工作,5月31日前完成全部樣品的分析測試工作,提交檢驗報告。
2、水樣采集:各水點水質樣品的采集工作,由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負責,各地市局配合完成。
取樣要求:采樣容器為聚乙烯塑料壺(由各水點或廠家準備),取樣前先清洗干凈,再用所取水樣沖洗采樣瓶及瓶塞三次,取樣量10升,采好后立即蓋好瓶塞,并用石蠟將瓶口嚴密封固。微生物檢驗樣品要求用硬質玻璃瓶(500毫升、由檢測中心準備),玻璃瓶洗凈后需經160℃干熱滅菌2小時或121℃高壓蒸汽滅菌15分鐘。未生產水井應在取樣前提前抽水24~48小時,以確保水樣新鮮。
3、水質檢驗:微生物檢驗樣品必須當天送到所在地市衛(wèi)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水質分析樣品必須在取樣后五天內送到南昌礦產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進行檢驗。
聯(lián)系人:王學田 13870980762 0791—5216140
劉 勇 13879139263 0791—5213427
地 址:南昌市迎賓北大道9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