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證肉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畜禽屠宰和肉品銷售、加工、使用、貯存、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活的牛、羊、豬、雞。
本辦法所稱肉品是指屠宰畜禽的胴體、臟器及其分割產品。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農牧、衛(wèi)生、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民族宗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 畜禽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原則。
第六條 屠宰專供食用清真食品民族食用的畜禽及銷售清真肉品,按照有關清真食品的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實行規(guī)?;C械化屠宰;鼓勵在市區(qū)設立肉品零售經營場所,實行肉品分割、包裝銷售。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八條 畜禽屠宰應在依法設立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進行。
第九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合理布局、保護環(huán)境、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符合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對不符合設置方案要求設置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水質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畜禽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ㄈ┯腥〉媒】底C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ㄋ模┯薪浛己撕细癫⑴c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ㄎ澹┯斜匾臋z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行笄菁靶笄莓a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ㄆ撸┯蟹蟿游锓酪叻ㄒ?guī)定的防疫條件。
第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由市人民政府核發(fā)《屠宰經營許可證》和定點屠宰標志牌。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取得《屠宰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從事畜禽屠宰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畜禽屠宰廠(場)。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屠宰許可證》和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畜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召彽男笄輵袆游锓酪弑O(jiān)督機構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或標識;
?。ǘ嵭型涝自浊按字贫龋?/p>
?。ㄈ┌凑胀涝?、加工工藝流程和衛(wèi)生防疫規(guī)定進行;
?。ㄋ模┌匆?guī)定進行同步檢驗;
?。ㄎ澹┤馄贩蠂耶a品質量標準;
?。┎?、死畜禽和不合格的肉品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除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
(二)有害腺體;
?。ㄈ┩涝准庸べ|量;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ㄎ澹┯泻ξ镔|;
?。┓N畜及晚閹畜。
第十六條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由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標識后,方可出廠(場)。
第十七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及畜禽、肉品經營者不得對畜禽及其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擅自屠宰畜禽提供場所。
第三章 肉品流通管理
第十九條 肉品的批發(fā)經營應當在經批準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內進行。
牛肉、羊肉、豬肉等肉品和未清洗的動物內臟不得在中心城區(qū)批發(fā)。
在中心城區(qū)設立的肉品零售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品。
第二十一條 肉品銷售、加工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肉品購銷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肉品冷藏經營者應當建立肉品貯存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 肉品的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運輸工具,不得敞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肉品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肉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
市場銷售的肉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wèi)生、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對畜禽、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肉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市場銷售的肉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wèi)生、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ㄒ唬┥米栽O立肉品批發(fā)經營場所的;
?。ǘ┰谛笄荻c屠宰廠(場)外從事肉品批發(fā)經營活動的;
(三)畜禽經營者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ㄋ模┏ㄟ\肉品的;
?。ㄎ澹┤馄愤\輸工具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偏遠地區(qū)和農貿市場內的畜禽屠宰服務點的設置與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