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質檢機構考核工作,根據農業(yè)部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農業(yè)部令第7號)規(guī)定的質檢機構才有資格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的檢測任務。
第二章 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四條 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單位授權證明,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實驗室建立起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從事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質量體系,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
第六條 檢測人員掌握水產品基礎知識,具備相應的檢測技能,取得上崗證書。
實驗室專職從事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人員不少于5人。
第七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與所承擔的檢測任務相適應,并滿足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
第八條 擬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須向省海洋與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暾垥?/p>
(二)機構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其授權的證明文件;
?。ㄈ┥霞壔蛘哂嘘P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ㄋ模┯嬃空J證情況;
(五)專職從事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人員的技術職稱和上崗證書復印件;
?。嶒炇覂x器設備一覽表;
?。ㄆ撸┢渌C明材料。
第九條 經省海洋與漁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與之簽訂委托合同,準予承擔我省年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條 省海洋與漁業(yè)主管部門每年組織1~2次能力考核,考核對象為已承擔或擬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
具體方案由省海洋與漁業(yè)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質檢機構參加農業(yè)部考核合格的項目可以申請免考,但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考核不合格的質檢機構,可申請一次補考。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質檢機構在檢測工作中必須遵循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成績突出的將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檢測工作紀律,按委托方(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工作組織者)要求按時完成檢測任務,未經委托方允許,不得把檢測數據透露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 對于管理混亂,紀律渙散,工作質量差的質檢機構,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承擔檢測任務資格。
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質檢機構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資格,待整改合格并按本辦法程序申報、經審核合格后才能繼續(xù)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控檢測任務:
?。ㄒ唬┡撟骷?,檢測數據不客觀;
(二)連續(xù)兩年內出現二次(含)以上檢驗結果失誤;
(三)未能按時完成檢測任務或年度內兩次(含)以上未能按時、按格式要求提供檢測報告;
?。ㄋ模┍4娴臉悠吩谝?guī)定期限內變質兩次(含)以上;
(五)年度能力考核不合格,補考依然不合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