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陽曲法院審結(jié)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夸N售假冒汾酒從中牟利的被告人邱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系大同煤礦集團下屬的一煤礦工人,其外甥孫某某在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某有限公司工作。因該公司項目部需要汾酒,孫某某便聯(lián)系被告人邱某某購買汾酒。邱某某與丈夫李某某(在逃)自網(wǎng)絡(luò)上搜索到一名劉姓男子的賣酒電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購買 假冒汾酒(注冊商標)酒后,通過物流方式再銷售出去。買主將酒款支付給孫某某后,再由孫某某支付給被告人邱某某。
從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間,邱某某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共銷售假冒汾酒(注冊商標)酒二十余次,共銷售汾酒10年153箱,汾酒20年82箱,汾酒30年26箱,銷售價款達34.1萬元。最后一次銷售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后邱某某主動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
被告人邱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jīng)商標權(quán)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邱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xiàn),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危害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更是欺騙消費者的失信行為。從事市場經(jīng)濟活動,要恪守誠信,切莫因一己私利破壞公平、有序、誠信的市場體系,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