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發(fā)出徽縣法院首例從業(yè)禁止令,全力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回顧
2014 年,被告人馬某某在家中開始生產豆芽到徽縣農貿市場售賣,并在徽縣建新路某某門市部購買了10支裝的一盒“無根素”,后因該門市部關閉,被告人馬某某又到寶雞市從周某某處購買了兩次共100支“無根素”,在生產的豆芽中添加。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馬某某將生產的豆芽在農貿市場售賣,同時以每斤1.5元向徽縣某某超市提供,該超市以每斤2元對外銷售,至2019年6月為止,共銷售600余斤。
2019年6月3日,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徽縣某某超市豆芽抽檢后,將被抽檢豆芽送隴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隴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甘肅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19年7月2日,甘肅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出具NO: SZBG19620100128535 檢驗報告,結論為:在抽檢豆芽中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為 0.40mg/kg。被告人馬某某在其生產的豆芽中添加含有 4-氯苯氧乙酸鈉的非食品原料“無根素”,違反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農業(yè)部 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5 第 11 號公告的規(guī)定:“4-氯苯氧乙酸鈉作為低毒農藥,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
審理結果
徽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根據其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的相關活動;支付豆芽銷售價款賠償金14000元,上繳國庫;對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項新規(guī)定,是對非監(jiān)禁刑具體執(zhí)行方式的創(chuàng)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發(fā)禁止令是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同時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