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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生產(chǎn)銷售“毒豆芽” “黑心”商家被判刑

   2022-01-12 肥東檢察微信號7390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柴米油鹽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guān),肉類、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但一些不良商販,為一己私利,將摻有有毒、有害添加劑的豆芽流入市場,等著他們的,必然是法律的“鐵拳”。
 
  案情簡介
 
  秦某某是肥東縣某菜坊的老板,為了使菜坊生產(chǎn)出來的豆芽無根須、賣相好、不易腐爛,自2020年4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間,他在明知6-卡基腺嘌呤屬于豆芽生產(chǎn)過程中禁止使用物質(zhì)的情況下,仍安排菜坊生產(chǎn)現(xiàn)場的負責人沈某某從楊某忠處購買含有6-卡基腺嘌呤的添加劑,并讓楊某忠指導沈某某、楊某山在菜坊生產(chǎn)豆芽的過程中加入添加劑。該菜坊銷售的豆芽經(jīng)鑒定機構(gòu)鑒定,檢測出國家禁止添加的物6-卡基腺嘌呤成分。
 
  近日,由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秦某某等人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合肥市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
 
  合肥市鐵路運輸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某、楊某忠、楊某山等四人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沈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判處楊某山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元;判處楊某忠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元。
 
  同時禁止被告人楊某忠、楊某山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責令被告人秦某、沈某某、楊某忠共同賠償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七千二百三十一元。
 
  檢察官說法
 
  食品安全事關(guān)千家萬戶,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每一位食品行業(yè)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在商業(yè)利益的誘惑面前,都要遵從重質(zhì)量、講誠信的職業(yè)操守,堅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嚴格把好食品安全質(zhì)量關(guān)。檢察官提醒大家,如發(fā)現(xiàn)市面有此類“毒豆芽”,請及時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讓我們一起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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