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施行"食品犯罪終身禁入"
新京報訊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昨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將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從去年9月開始,現(xiàn)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啟動修訂,對于如何"加大違規(guī)生產經營毒害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的懲戒力度"曾反復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辦征求草案意見時曾規(guī)定,根據信用程度,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者分類分級管理,設置行業(yè)禁入規(guī)定。對于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yè)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責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y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但在初次審議時,"終身禁入"一條被刪減。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一審中被刪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yè)"的規(guī)定,經修改后再被寫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于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責以外,還應當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
昨日表決通過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guī)定,對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
鼓勵組織或個人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或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 焦點
【關鍵詞:管控措施】
問題食品"區(qū)域退市"
在一審草案中被刪除的"區(qū)域退市"條款在表決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北京可以對來自同一產地或相關企業(yè)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實行了9次區(qū)域退市的臨時控制措施?!稐l例》規(guī)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市食品辦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況緊急,可能引發(fā)突發(fā)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實施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等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yè)、區(qū)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經營準入】
流動攤販可定時定點經營
根據《條例》,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證安全的原則,劃定臨時區(qū)域、規(guī)定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社會公布。
劃定的臨時區(qū)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門口200米范圍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食品攤販不得在臨時區(qū)域和規(guī)定時段外經營。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衛(wèi)生設備、設施,所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和全市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發(fā)放食品攤販經營證,并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通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
【關鍵詞:食品經營】
無店鋪者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利用互聯(lián)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電信與信息服務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號等身份信息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采用無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廟會、游園會、展銷會等場所內有食品經營的,或提供出租柜臺供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活動舉辦者或柜臺出租者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設置公示欄,公開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等。
【關鍵詞:責任追究】
無證賣食品最高罰貨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zhí)法責任追究制度。
未獲得許可證或者準許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未按照許可證或準許證上標明的業(yè)態(tài)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食品的;食品攤販經營食品品種目錄以外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湯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