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生產的茶葉中非法添加西洋參,福建的一家茶葉生產廠商被判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的10倍賠償金。這是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的裁決結果。此前,同樣是福建的另一家茶葉生產企業(yè)因食品生產許可證過期,也被吳江法院判決10倍賠償。據了解,針對茶葉的消費者索賠案件今年以來已有多起,顯示茶葉已成為食品安全的重災區(qū)之一。
去年10月,市民陳先生通過天貓商城購得40盒“山里人家人參烏龍茶”,價值796元。該茶葉由福建的一家茶葉生產商生產,網店上的產品介紹顯示,該茶葉的配料為烏龍茶、西洋參。陳先生將其作為禮品贈送給朋友,朋友飲用后出現身體不適,經了解西洋參不屬于食品,不能隨意添加。陳先生認為企業(yè)在生產茶葉的過程中非法添加了西洋參,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該茶葉屬于不合格食品,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購貨款并賠償10倍的貨款。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而根據《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西洋參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但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由此可知,西洋參不能隨意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而茶葉屬于食品,所以不能在茶葉中隨意添加西洋參。被告銷售的涉案茶葉因為添加了西洋參,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退還價款796元,并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7960元。李曉靜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