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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小學周邊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將加大抽檢力度

   2015-09-15 羊城晚報1820
核心提示: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食
    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局長段宇飛近日作客廣東省政府官網,表示《條例》出臺后,各地監(jiān)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抽檢力度,提高覆蓋率和頻次,及時發(fā)現并查處不合格食品,依法公布相關抽檢信息。
 
    段宇飛解釋說,食品攤販是指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或者臨時指定區(qū)域內擺攤設點,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攤販登記工作。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xù),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段宇飛透露,據不完全統(tǒng)計,廣東省有食品小作坊2萬多家,從業(yè)人員20萬人;各類食品攤販近30萬戶,從業(yè)人員60多萬人。“一方面,它們對方便群眾生活、傳承傳統(tǒng)飲食文化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經營條件所限,從業(yè)人員素質較低,也存在非法添加、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等問題。”段宇飛說。
 
    段宇飛表示,按照《條例》規(guī)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fā)酵酒以外的散裝酒,不得經營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以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法生產經營,將受哪些處罰?段宇飛表示,《條例》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各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違反《條例》相關規(guī)定,最高將處以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一年內如累計三次因違反《條例》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將受到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有關證件的行政處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被吊銷有關證件的,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追問
 
    1.《條例》為何規(guī)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攤販不得經營?
 
    段宇飛:兒童、中小學生均不具備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防范能力,劃定禁止區(qū)域是為了避免他們食用食品攤販提供的安全保障相對較低的食品。
 
    2.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有無抽檢措施?
 
    段宇飛:《條例》規(guī)定,各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根據本轄區(qū)年度抽檢計劃和實施方案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抽樣檢驗,重點抽檢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qū)消費量較大的食品。
 
    3.對土榨花生油黃曲霉毒素超標問題,《條例》將如何懲處?
 
    段宇飛:《條例》規(guī)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將依法予以嚴厲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或者屢次違法不改正的,將吊銷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條例》有關規(guī)定,場地或者房屋出租者明知食品小作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等違法行為,但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也將受到處罰,與食品小作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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