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董禹含)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
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xiàn)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lián)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