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廣西網南寧訊(記者 肖璇 通訊員 粟少清)一男子在南寧市邕寧區(qū)某超市購買土豬巴后,發(fā)現土豬巴包裝外所標識的生產標準號過期。男子認為商家銷售依據過期作廢的標準生產的商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涉嫌違法,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4月26日,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土豬巴包裝外所標識過期的生產標準號屬于外包裝瑕疵,不會對消費者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傷害,根據相關法律,駁回該男子的訴求。
去年10月26日,李大壯(化名)在邕寧區(qū)某超市花178.5元購買了某品牌土豬巴系列產品。可當李大壯仔細查看買回的土豬巴外包裝時,發(fā)現外包裝上的生產標準號均為Q/YKS0XXS-2010。他認為,依據《企業(yè)標準化管理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標準有效期一般為3年,該企業(yè)標準有過期嫌疑,也就是說這一標準已作廢,等于沒有任何標準作為生產依據,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涉嫌違法。他與銷售商協(xié)商退款事宜,未果,遂將銷售商及該商品的生產廠家一并告上邕寧區(qū)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銷售商退款178.5元,并支付經濟損失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涉案產品屬于預包裝食品,生產商已按照相關法律將產品所依據的企業(yè)標準報衛(wèi)計部門備案,雖然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注明產品標準號為Q/YKS0XXS-2010而非辦理延續(xù)備案時獲批的Q/YKS0XXS-2013,但實際上該產品標準已辦理延續(xù)備案手續(xù),且未超過備案的有效期。涉案產品應屬于外包裝標注瑕疵。況且銷售商對供貨商提供的土豬巴進行進貨檢查驗收,且事發(fā)后已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外包裝有瑕疵的土豬巴辦理了召回退貨手續(xù),已盡到進貨檢查驗收、召回退貨的義務。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雖存在瑕疵,但對消費者人體健康并不能造成任何危害。李大壯也不能舉證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法院認定涉案產品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李大壯購買涉案產品是真實意思的表現,外包裝的錯誤標識不是誤導李大壯購買及食用涉案食品的根本原因。
綜上,該案沒有證據證明李大壯、超市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存在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