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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要求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及相關產(chǎn)品于申報單上標明

   2016-08-24 廈門WTO工作站4130
核心提示:2016年8月18日,臺灣地區(qū)食藥署發(fā)布FDA北字第1052002292號公告,公告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chǎn)品
    2016年8月18日,臺灣地區(qū)“食藥署”發(fā)布FDA北字第1052002292號公告,公告“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chǎn)品應申報事項”,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免貼中文標示同意書函并于同日起停止適用。
 
    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及相關產(chǎn)品,應于申請查驗時,于產(chǎn)品資料表及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tǒng)的“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其他”欄位填報“輸入后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等字句。
 
    填寫范例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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