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一家鹵肉店老板白某為提高鹵制品的香味,從而提高銷量,在鹵水里添加罌粟殼等香料。近日,都江堰法院判決白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罰金1萬元,并將扣押在案的19顆罌粟殼予以沒收。
2007年,白某在都江堰市興隆街開了一家鹵肉店,生意一般。“因為生意不好,就想加點罌粟殼提升鹵制品的香味,增加銷量。”從2015年11月開始,白某開始在鹵豬頭肉時使用罌粟殼等香料。這樣,白某的鹵肉店銷售的鹵豬頭肉進價9.5元一斤,就可賣到35元一斤,生意也好起來了。
去年5月11日,成都市食藥監(jiān)局對該店內(nèi)的鹵豬頭肉進行監(jiān)督抽檢,發(fā)現(xiàn)該店鹵豬頭肉中含有罌粟堿、嗎啡等成分。隨后,都江堰市質(zhì)監(jiān)局在該店查獲并扣押鹵制的豬頭肉及罌粟殼19顆。經(jīng)檢測,涉案鹵豬頭肉中檢出那可丁、罌粟堿、蒂巴因成分。
都江堰法院認為,白某作為食品商店的經(jīng)營者,在鹵制豬頭肉的鹵料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并出售給不特定人群,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