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一男子先后7次在新一百購物商場購買腐竹、豆皮等產品,共花費1442元。他發(fā)現外包裝產品說明的營養(yǎng)成分標示不明并虛假標注保質期,將商場告上法院。經法院審理認為,商場未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嚴格把關,判決商場退還貨款,并對消費者進行十倍賠償。
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間,哈市李某先后7次在道里區(qū)大商新一百購物商場購買了同一廠家生產的腐竹、豆皮、火鍋伴侶、豆絲等產品,共計消費1442元。購買后,李某發(fā)現產品外包裝上寫明“富含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等,但卻未對所含營養(yǎng)成分含量及營養(yǎng)素參考值百分比進行詳細標注,且該產品生產廠家將備案6個月的保質期私自更改為12個月,且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明保質期均為12個月。李某認為,該系列豆制品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標識不明并虛假標注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銷售該產品的新一百購物商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退回貨物,并對消費者給予消費額的十倍賠償。
經道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新一百購物商場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涉案產品已經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營養(yǎng)成分標識,因產品原材料為大豆,故其在外包裝顯示“富含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的說明,雖未能在營養(yǎng)成分中標明維生素含量及占營養(yǎng)素參考值的百分比,但并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因此并不違規(guī)。但是,該產品外包裝保質期并未按照企業(yè)標準標示,嚴重超出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6個月,屬于虛假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被告辯稱該產品廠家具有合法進貨渠道,廠家具有合法生產資質及檢測報告等理由,法院認為,新一百購物商場未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嚴格把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新一百購物商場退還李某貨款1442元,李某退還所購涉案豆制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新一百購物商場十倍賠償李某14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