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判了鳩江區(qū)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沒收非法捕撈工具。
經審理查明,長江干流蕪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實行全面禁捕,禁漁期為10年。同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轄區(qū)白茆鎮(zhèn)同心村外護圩與長江主干道相連處附近水域,使用兩副每副七米長的“地籠”及兩副每副七十米長、六米寬的“大片網”捕撈水產品,次日在起“地籠”時被巡邏民警現場查獲。經認定,被告人胡某某實施捕撈的水域為禁捕區(qū),所使用的“地籠”、“大片網”為禁用的捕撈工具。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和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遂做出上述判決。
安徽有八百里皖江,蕪湖又處于八百里皖江的黃金水道,保護好長江母親河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是蕪湖人民義不容辭的責任。鳩江區(qū)法院在此提醒廣大江城人民,一要時刻關注法律規(guī)定的禁漁區(qū)、禁漁期,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依法捕魚;二要拒絕舌尖上的享樂,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只有打掉吃“江鮮”的全鏈條,才能徹底扭轉長江偷捕魚屢禁不絕的局面。讓我們一起響應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保護長江,長江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早日重現“一江碧水向東流”的美好勝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