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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 “年關守護”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案例4個

   2022-01-25 長沙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7160
  2021年11月以來,按照全省“年關守護”行動的統(tǒng)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長沙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突出“安全第一”,聚焦老百姓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揮利劍、出重拳、治亂象,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yè)產品和特種設備等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強化“查處一案、震懾一批、整改一業(yè)、規(guī)范一方”,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過上平安年、放心年、幸福年?,F(xiàn)將長沙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年關守護”行動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1.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9日,長沙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食品案。11月20日,執(zhí)法人員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12月22日,蔡某軍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捕。
 
  2021年11月15日,長沙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組織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中,發(fā)現(xiàn)芙蓉區(qū)八一東路馬王堆商貿城某“鴨霸王”熟食店二樓雜物間待使用有8袋無標簽標識的鹵料包和1瓶不知名“白色粉末”。執(zhí)法人員當即對該店現(xiàn)場經營的成品,用于加工使用的鹵料包、鹵水等組織抽檢。經檢驗,16個送檢品種中7個成品和1桶自制鹵水檢出“嗎啡”成分,其中“虎皮雞爪”和“自制鹵水”還檢測出“那可丁”和“罌粟堿”成分。經查,蔡某軍交代了其在熬制鹵水中定期添加罌粟殼,鹵制銷售熟食的違法事實。根據(j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規(guī)定,“罌粟殼”屬于非食用物質,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蔡某軍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國家明文規(guī)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長期食用添加罌粟殼或含有“嗎啡”“那可丁”等成分的食物,會出現(xiàn)發(fā)冷、出虛汗、乏力、面黃肌瘦等癥狀,嚴重時可能對神經系統(tǒng)、消化系統(tǒng)造成損害,甚至會出現(xiàn)內分泌失調等癥狀,最終上癮,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4.雨花區(qū)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雨花區(qū)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fā)現(xiàn),位于雨花亭街道勞動東路段的雨花區(qū)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任何有關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志。經查,該店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也未盡到提示提醒義務,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雨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1年11月26日,雨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訪”的形式,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查證當事人對存在的違法行為已進行了全面整改,店內張貼了防止食品浪費宣傳標語,并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頒布實施,“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不再只是柔性倡議,而是被納入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違反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加強服務人員職業(yè)培訓,自覺做到“不誘導”“不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主動提示提醒并阻止消費者的“食品浪費”行為。
 
  7.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11月24日,長沙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注冊商標侵權白酒6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接群眾舉報稱,在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購買的6瓶標識“‘貴州茅臺酒’飛天(帶杯)、酒精度53%vol、凈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隨即,長沙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組織對舉報人購買的6瓶“貴州茅臺酒”進行鑒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上述6瓶“貴州茅臺酒”非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系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于2021年8月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標識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酒”6瓶,購進價格為1000元/瓶,并于2021年9月20日,將上述“貴州茅臺酒”全部銷售給舉報人,銷售價格為2750元/瓶,違法經營額共計165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長沙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商標是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企業(yè)的商譽和形象。企業(yè)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yè)重要的無形資產。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不僅侵犯了企業(yè)的商標權,而且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10.寧鄉(xiāng)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案
 
  2022年1月5日,寧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寧鄉(xiāng)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2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日,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寧鄉(xiāng)湘林飲用水經營部銷售的2批次“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規(guī)格型號為18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28)銅綠假單胞菌、亞硝酸鹽2項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規(guī)格型號為11.3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30 )亞硝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均由寧鄉(xiāng)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共生產1054桶,除去留樣自檢的4桶外,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均為4.5元/桶。該案貨值金額4725元,違法所得4725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寧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對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風險。亞硝酸鹽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無機化合物,長期飲用亞硝酸鹽超標的水將給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桶裝飲用水關系到千家萬戶,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安全放心的飲用水是民生大事,容不得半點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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