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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鹿案看無良食商罪與罰

   2009-01-09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2660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副總經理王玉良、副總經理杭志奇、奶事業(yè)部總經理吳聚生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接受審判。根據起訴書顯示,2008年9月17日,公安機關以田文華等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其刑事拘留。在法庭上,檢察機關改變了原來立案時所定的罪名,主張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界定和量刑上有何區(qū)別?我國還有哪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它們都是如何規(guī)定的?記者對相關方面進行了采訪。

    三鹿案公訴機關改罪名

    “變更了起訴罪名,可能是檢察機關在對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后,認為田文華的行為不符合原罪名的犯罪情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對記者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實際上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一種特殊情況。在刑法中,這兩個罪名被歸結在同一節(jié)中。根據刑法,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將被判處死刑。但如果只是一般的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高刑罰可被判無期徒刑。

    劉仁文說,這種特殊性還表現在犯罪結果的認定上。生命健康權對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行為人只要生產銷售了有毒、有害食品,不論他是否獲利,只要會引起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疾患的,都將被追究刑責,而不是產生了危害后果才追責。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要行為人達到一定的銷售額,才對他追究刑責,一般為50000元。

    刑法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銷售數額達到50000元的,仍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責。

    據了解,田文華之所以對問題奶粉予以放行,是源自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團班子會上有人拿出的歐盟標準。按照這個標準,三聚氰胺的耐受量是每公斤每天0.5毫克,換算成奶粉,是20毫克上下。由于當時沒有國家標準,于是田文華決定,對10毫克以下的奶粉給予放行。

    “從這個情況看,田文華并不知道三聚氰胺是有毒物品,且她作為三鹿的高層領導,不可能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向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另外,三聚氰胺是否為有毒物質,現在還沒有明確說法,因為不論是國家標準還是國際標準,都只是”限制“奶制品中所含的三聚氰胺量,而不是”一點都不能存在“的”禁止“.兩個最關鍵的條件都不具備,所以田文華的刑責不適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界的另外一種看法

    對于檢察機關在庭審時更改后的罪名,也有法律人士對此持不同看法,北京市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認為,庭審存在指控是否恰當的問題。根據田文華的供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2008年8月1日是個分界線,此日期之前,田文華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后,她知道三鹿奶粉加了三聚氰胺后,仍繼續(xù)進行生產和銷售。這一行為符合《刑法》第144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認為,“從此案來看,田文華犯罪的事實很清楚,因為她在明知有毒、有害物質加入奶粉后,仍進行生產、銷售”.他說,檢察機關應繼續(xù)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田文華。但即便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田文華也可能成為1997年該罪名劃入《刑法》以來因生產、銷售不良食品獲刑最高的人。

    刑法對無良食商的懲罰規(guī)定

    這次發(fā)生在三鹿身上的毒奶粉事件,不禁讓人想到2004年的阜陽大頭娃娃事件。事件出現后,不少生產劣質奶粉的企業(yè)和人員陸續(xù)被追究了刑責。

    據了解,2001年5月25日,池長板與陳寶相、陳寶玲(另案處理)合資成立浙江省蒼南圣寶乳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嬰幼兒奶粉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圣品貝貝嬰兒1段奶粉。4名嬰兒食用此奶粉后,兩人死亡,兩人患有營養(yǎng)不良綜合征。

    檢察機關以浙江省蒼南圣寶乳品有限公司及其股東池長板等人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定,池長板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食品罪,被告人李純霞、黃丙印、張學杰、韓東風則分別構成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食品罪。判處池長板有期徒刑7年,其他涉案人員被判處4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是奶粉事件,為何罪名不一樣?“這主要是兩起案件的犯罪事實不一樣。”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世杰說,從阜陽奶粉事件來看,是生產商使用一些劣質的原材料經過勾兌生產了不具備營養(yǎng)價值的奶粉,這些原材料實際上還是一些食品原料。

    根據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公安部警示節(jié)前六類經濟犯罪

    年底一到,不法分子又活躍起來,利用人、財、物流動頻繁之機,乘機作案、非法牟利。昨日,公安部發(fā)出警情提示,提醒群眾謹防六類經濟犯罪。

    一、偽造代金券騙財

    二、假“包車”騙定金三、使用假幣四、使用假發(fā)票五、合同詐騙

    節(jié)日期間,商家常印刷并出售大量代金卡、代金券,由于這些代金卡、代金券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在印刷和使用上缺少相關規(guī)定和必備的防偽標志,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鉆,常以偽造的代金卡、代金券詐騙商家貨物或調換真幣。

    二、假“包車”騙定金

    由于年關長途火車、汽車票緊張,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來務工人員急于回家的心理,實施詐騙。需要返鄉(xiāng)的外來務工人員,不要輕信網上“包車”信息,應通過正規(guī)渠道選擇交通工具,購買有效乘坐票證。即使遇到此類需要承租個體交通工具返鄉(xiāng)的,也應采取先上車后付款的方式,以免延誤返鄉(xiāng)時機。在受騙后,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使用假幣

    節(jié)日期間也是使用假幣違法犯罪活動的高發(fā)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家交易繁忙之機使用假幣,且常以小孩、老人做掩護零星使用,使商家防不勝防。

    四、使用假發(fā)票

    節(jié)日期間,隨著居民消費的上升,一些商家為了偷逃稅款,開始以各種手段銷售、使用假發(fā)票。這些商家在開具發(fā)票時真假參半,使消費者防不勝防。

    五、合同詐騙

    節(jié)日期間,以生活消費品為重點,廠家、商家之間的經濟交往較平時活躍,緊俏商品、名優(yōu)產品搶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手中有緊俏商品為誘餌,誘使商家簽訂購銷合同,騙取訂金或貨款后逃匿。企業(yè)經營者要保持清醒頭腦,警惕“雙簧”詐騙,對陌生單位主動要求代理并有買家上門訂貨的,要盡可能通過工商等職能部門摸清對方底細,對發(fā)現類似可疑情況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舉報。

    六、“貸款”短信騙局

    不法分子抓住年底一些人急需資金做生意又難以籌到貸款的心理,發(fā)布各類“專業(yè)貸款”信息廣告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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