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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公司銷售虛構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后被股東惡意注銷的,股東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4-08-22 最高人民法院8570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二

  公司銷售虛構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后被股東惡意注銷的,股東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劉某訴鐘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21年5月5日在某酒業(yè)公司網店購買某白酒20件,共支付價款7173元。案涉白酒標簽記載有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廠家等商品信息,但標示的生產廠家和生產許可證號均為虛構。劉某遂起訴請求某酒業(yè)公司承擔“退一賠十”責任,并請求該酒業(yè)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過程中,鐘某拒接法院電話,將設立網店時預留的實名制手機號停機,并以“決議解散”為由將某酒業(yè)公司注銷。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通過網絡購物形式向某酒業(yè)公司購買案涉白酒,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白酒作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標示的生產廠家及生產許可證號均為虛構,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某酒業(yè)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東鐘某注銷。故判決鐘某向劉某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銷售“黑作坊”食品引發(fā)的維權糾紛。案涉白酒作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如實記載生產者的名稱、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但案涉白酒標簽標示上述基本信息均屬虛構,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影響食品安全,不屬于標簽瑕疵。鐘某銷售標示虛假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導致消費者無法向生產者索賠。糾紛發(fā)生后,鐘某惡意注銷公司、將手機停機,惡意逃避責任,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審理法院在查明事實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guī)定,判令由鐘某承擔法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不誠信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鮮明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對企圖實施類似行為的經營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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