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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外賣吃出異物 消費者訴至法院維權

   2025-03-13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7120
  2024年7月23日,張某在某外賣平臺下單向某餐飲店購買了一份10英寸的披薩,實付款22.89元。后該平臺騎手將上述食品送至張某住處。張某在準備食用時發(fā)現(xiàn)披薩包裝盒上有數(shù)只活蛆。張某立即向該外賣平臺及該餐飲店反映,該外賣平臺于2024年7月23日退款22.89元,但該餐飲店表示自己的餐食和包裝盒均不存在問題,雙方協(xié)商未果,張某遂向鯉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餐飲店賠償1000元。
 
  鯉城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張某提供的訂單、事發(fā)時拍攝的視頻、照片及家中監(jiān)控視頻等,足以證明某餐飲店銷售的披薩包裝盒上黏附活蛆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故張某主張某餐飲店賠償1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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