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請問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人體吸收率等作對比?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硎竟π?、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ǘ┥婕凹膊☆A防、治療功能;
?。ㄈ┞暦Q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ㄋ模┡c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ㄎ澹├脧V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因此,來信所咨詢的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政務咨詢回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律解釋等法定效力,不作為行政執(zhí)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依據材料。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