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菜肴的顏色好看,竟將用于盤子周邊裝飾用的色素添加在食用菜肴中。昨天,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林某系張家港某美食匯館廚師長,負責制作鮑汁類菜肴。今年2月,林某發(fā)現(xiàn),用于裝飾餐盤的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德國雙燕酸性金黃色素兌水溶解后,添加在菜肴中,菜肴顏色更鮮艷,觀感十足,便擅自在自己制作的鮑汁類菜肴中使用該種色素,予以出售。無獨有偶,今年1月,張家港某酒樓的廚師王某在其制作粵菜鮑魚、鮑汁白靈菇、遼參等菜肴中,擅自使用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三角嘜酸性橙供客人食用,該產(chǎn)品同樣為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今年4月1日,張家港市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zhì)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展開暗訪調(diào)查。工作人員在上述兩家酒店吃飯時,對林某、王某制作的鮑汁類菜肴進行了抽樣。經(jīng)檢測,抽檢菜肴中酸性橙Ⅱ檢測值嚴重超標,被判令為不合格產(chǎn)品。張家港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遂對林某所在的美食匯館處以14.5萬元罰款,對王某所在的鮑翅海鮮大酒樓處以25萬元罰款,并對兩家酒店的違法所得和涉案添加劑予以沒收。
庭審中,被告人林某、王某均表示雖然知道酸性金黃素、三角嘜酸性橙含有酸性橙Ⅱ成分,不能作為添加劑在食品中使用,但不知道是工業(yè)染料,有毒添加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王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法 何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