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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饅頭案續(xù):法院披露過期食品如何重新流入市場

   2011-09-28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5030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今天對"染色饅頭"案作出一審判決,生產、銷售"染色饅頭"的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葉維祿及銷售經理徐劍明、生產主管謝維銑,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至5年,并處罰金65萬元至20萬元。

    2011年4月11日晚上,中央電視臺《消費主張》欄目曝光了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粗糧饅頭,不僅添加色素、甜蜜素,虛報生產日期,而且還把過期的饅頭回收,重新加工后再出售。這家生產饅頭的作坊每天要給上海的聯(lián)華、華聯(lián)、迪亞天天等連鎖超市的門店供貨,每天有3萬個問題饅頭進入各大食品柜臺。

    在今天的宣判中,法院確認葉維祿先后聘請徐劍明擔任盛祿公司銷售經理,謝維銑擔任生產主管。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的情況下,仍決定在生產的玉米面饅頭中添加"檸檬黃".

    自2010年9月起,葉維祿購進"檸檬黃",謝維銑根據(jù)葉維祿的安排,在盛祿公司廠房內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由徐劍明以盛祿公司名義銷往上海市的聯(lián)華、華聯(lián)、迪亞天天、樂天瑪特等多家超市。

    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寶山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盛祿公司廠房內查獲大量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檸檬黃"等物品。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上述查獲的玉米面饅頭及相關超市退回的玉米面饅頭進行了抽樣檢查,均檢出"檸檬黃"成分,屬于不合格產品。

    經司法審計,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銷售金額計62萬余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已銷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饅頭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標注在產品包裝上。

    2011年4月12日、4月13日,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認為,盛祿公司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生產、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62萬余元,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盛祿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追究3人的刑事責任。盛祿公司在生產玉米面饅頭時還存在用回收的過期或即將過期食品作為原料繼續(xù)生產的情況,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在對各被告人量刑時應予酌情從重處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壽興表示,在審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存在一些漏洞和隱患。

    一是監(jiān)管不到位,流于形式。有些案件反映出,質監(jiān)部門到公司檢查時,不進入生產車間,而是由被檢查單位將抽檢樣品交給他們,質檢部門工作人員貼好封條后,由被檢查單位將樣品送到檢測部門,而被檢查單位都提供合格產品進行檢測,不會提供不合格產品。

    二是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存在監(jiān)管"真空".如"染色饅頭"案中,除了違法使用"檸檬黃",盛祿公司還將回收的過期饅頭作為原料,重新用于生產,這些經過改頭換面的"再生"饅頭,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實上,國家工商總局在有關文件中早已明文規(guī)定,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超市并未把好進貨質量審核關,對過期食品又未盡到銷毀和監(jiān)督銷毀等義務。

    "由于缺乏配套、完善的監(jiān)管措施和嚴厲的查處,過期食品重新流入市場的漏洞并沒有被堵住。"丁壽興說。(記者 周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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