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福建福清市法院8日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案件,2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11年6個月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廢棄的養(yǎng)豬場,作為加工、銷售病死豬肉窩點。2011年1月份,胡昌彬和柯名治合伙,共同加工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并由柯名治開設了銀行賬戶,專門作為銷售款的收款賬戶。至2011年3月,2人將撿回來的以及從被告人黃圣華、楊金河、陳國亦等處收購的共計百余噸重病死豬進行宰殺后加工成排骨、肉、豬皮、臘腸等,作為食品銷往山東、浙江、福建等地,銷售金額達5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洪勇先后兩次到胡昌彬的加工窩點購買了重約11噸的病死豬肉運回山東省臨沭縣出售給當地市民食用。
2011年3月14日,福清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會同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對胡昌彬、柯名治加工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窩點進行檢查,當場查獲病死豬肉5930公斤。經福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檢出送檢的6份樣品中,其中4份豬圓環(huán)2型病毒呈陽性。
同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逕鎮(zhèn)收購了兩大袋病死豬肉,運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福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送檢的樣品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和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均呈陽性。3月29日到8月26日,幾名被告人分別落網或投案。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昌彬、柯名治共同生產加工、銷售病死豬肉,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陳洪勇、黃圣華、楊金河、陳國亦銷售病死豬肉,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