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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超市購買餅干贈品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消費者索十倍賠償

   2016-06-11 華商晨報5780
核心提示: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高某在超市購買餅干,給的贈品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高某起訴超市索賠經濟損失。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高某在超市購買餅干,給的贈品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高某起訴超市索賠經濟損失。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不僅判超市給高某的贈品退貨,同時還要賠償高某500元。
 
    贈品沒生產日期

    消費者索十倍賠償
 
    2015年9月,高某在沈陽一家大型超市購買江中猴姑酥性餅干336g盒裝6盒,每盒55元;猴姑酥性餅干720g盒裝2盒,每盒99元;猴姑蘇打餅干(咸味)720g盒裝1盒,每盒99元,共計花費627元。
 
    購買餅干后,高某發(fā)現作為贈品的江中猴姑餅干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認為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高某起訴超市,要求退貨,并返還購物款627元;同時,十倍賠償其經濟損失6270元。
 
    超市稱生產日期易被擦掉

    不同意進行賠償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不同意對高某的商品進行退貨,也不同意其十倍賠償的要求。
 
    超市稱,他們銷售的江中猴姑餅干為正規(guī)企業(yè)生產,授權生產單位為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單位為福建省正鴻富食品有限公司,這兩家單位在生產涉案產品時均在涉案產品的外包裝及產品內的小包裝上標注了生產日期,并且高某所購買的商品也在商品的保質期內,涉案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高某所稱贈送的同類產品沒有生產日期,是因為小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采用噴墨打印的方式,用濕巾容易擦掉,所以并不存在銷售無生產日期產品的行為。
 
    超市沒能證明已標注生產日期

    被判退貨并賠500元
 
    法院一審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高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超市銷售的餅干及贈送的餅干均應標注生產日期?,F案涉贈品餅干外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令高某對購買案涉贈品產生錯誤的認識,超市銷售這些贈品構成了欺詐。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院認為,高某僅就贈品買賣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所購買贈品貨款的三倍要求賠償。
 
    高某所購贈品并未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且僅僅指出上述贈品外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問題,因此要求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超市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案涉贈品時已經標注生產日期的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二審結果:判高某返還超市購買的9小袋贈品餅干,超市返還相應貨款;同時,超市賠償高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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