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臺灣地區(qū)“經濟部”發(fā)布經標字第10504603550號令,修正“商品檢驗規(guī)費收費辦法”第 7、19-2條條文及第21條條文之附表三;刪除第19-4條條文。
第 7 條 檢驗機關(構)派員臨場執(zhí)行檢驗、取樣、監(jiān)督改善、監(jiān)督銷毀、查核標識、臨場查核、復運出口、封存、押運等檢驗業(yè)務,依下列規(guī)定計收臨場費:
一、境內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或須跨轄區(qū)辦理者,其臨場費依境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guī)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二、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并同時臨場檢驗者,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四、同一報驗義務人,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五、同一報驗義務人非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但同時臨場檢驗者,得經聲明后,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六、不同報驗義務人不論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處所,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前項各款情形于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檢驗機關(構)得依實際派員加收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不得收取非檢驗業(yè)務人員之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核準報驗義務人撤回臨場檢驗申請者,應退還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于港埠倉儲場內設有派駐辦公處所受理報驗,并于該倉儲場內執(zhí)行檢驗相關業(yè)務者,免計收臨場費。
第 19-2 條 自愿性產品驗證檢驗規(guī)費,依下列規(guī)定計收。但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者,不在此限。
一、審查費:
?。ㄒ唬┥暾堊栽感援a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ㄈ┕S檢查機構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范圍之審查: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fā)、換發(fā)或加發(fā),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鑒費:工廠評鑒、檢查或追查、工廠檢查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鑒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五、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guī)費準用第十八條規(guī)定。
第 19-4 條 (刪除)
附表三 受托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39
修正總說明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40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41